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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发布时间:2016-12-21【大 中 小】 【简体】 【繁体】 【打印】【关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七、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核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八、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基层政府承接能力要作为政府管理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对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由省级政府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   九、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十一、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即行废止。     国务院  2016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级政府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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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1)角色与责任公司管理层负责实施符合本守则及相关强制性规定的危险废物管理体系,并负责确定其设施和运营中负责维护和管理废物处理文件的人员,从而确保每一个产生者,运输者和处理设施在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理的安全处置方面发挥关键作用。(2)废物最小化危险废物的产生可能导致环境破坏和经济效率低下。因此,妥善管理危险废物的第一步是防止这些废物产生,然后按顺序进行减量,回收,处理和处置。对于最小化危险废物的第一步,公司应评估其产品的设计,以评估产品生产所需的危险材料是否可以减少或替代。为此,可以借助诸如生命周期评估(LifeCycleAssessment,LCA)等工具,依环境设计(DfE)考虑产品对环境的总体影响来实现。在设备层面,应安装相关设备以减少有害物质产生,例如溶剂,油和重金属等污染物。高质量的精密设备可能更贵,但往往会较少产出不合规格的产品和副产品,而这些往往作为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废弃物产生是不可避免的,具有回收价值危险废物应在可行的情况下探索和采用回收再利用方式,例如溶剂精馏装置通常用于制药,电子和化学设施。对于已经投入生产的设施,要具备全面的废物管理清单,详细说明生成的危险废物来源,数量和特征,这是进一步改进工艺的关键一步,其次是制定废物最小化计划,包括具体关键绩效指标(KPIs)、目标、行动计划、投资以及环境监测方案。(3)危险废物的现场管理和处理3.1 总则有害废物管理从产生危险废物的场所或设施开始,应建立良好的现场方案,妥善管理这些废物的运输,储存,回收,处理和处置。这包括现场环境、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现场应将其废物划分为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两大类。3.2 现场政策现场或设施管理部门应制定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政策,以确保:(a)适合其业务,活动或服务的性质;(b)明确界定危险废物管理的责任和职责;(c)在其设施中提供有效管理危险废物的组织构架;(d)符合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监管要求和立法原则。3.3废物清单,储存和处理登记设施中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应进行量化和跟踪。此外,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始终记录其经营场所内所有废物的生产环节和处理去向。向特许收集方申报废物是强制的。登记册应包含有关危险废物的以下信息:(a)生成的类型和数量;(b)向特许收集方转出的日期和数量;(c)处理和处置的日期和时间; (d)存放的危险废物数量。废物登记清单将为废物减少和最小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并监测设施内危险废物的流动情况。登记清单也将有助于处理生成的废物。工厂内产生的危险废物,除非经过由国家能源局批准的现场处置设施处理,否则不得将其用于产生者经营场所内。现场产生的有害废物应由许可的处理设施尽快处置,尽量减少现场储存。产生者应基于危险废物的数量确定处理设施收集的频率以及仓库存储面积。在收集期间应提供有关危险废物储存的适当措施。3.4风险评估3.4.1 产生者,运输者和许可的处理设施应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涵盖以下生产活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储存,回收,处理和处置以及需要应急的事故和事故预案,此外风险评估还必须考虑到生产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3.4.2 通过与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和磋商可获得风险评估的关键信息。其他有用信息来源包括废物清单,储存和处理注册表,安全数据表,工艺规范等。3.4.3 工作场所任何人员在管理危险废物的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应在开始工作之前通知相关人员可能涉及的风险性质与实施安全工作程序的措施。3.4.4 风险评估应定期复查,必要时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应包括控制措施以及减轻措施的有效性和充分性。对风险评估的任何修改应通知任何可能受到变更或风险影响的人员。3.4.5 所有风险评估记录,包括控制措施、安全工作程序、审查和传播信息,应由生产者,收运者和许可的处理设施来进行。3.5废物容器标签所有用于储存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应明确标明废物类型、关键成分、相关安全性、健康和环境危害以及推荐的个人防护装备。应参考联合国化学品和化学品标签的全球统一体系(GHS)的指导方针,进行废物标签管理。废物标签应包括废物类型和象形图(红色或黑色边界),表明主要危害,在可行的情况下,还应包括信号字和废物特性等其他信息。3.6危险废物处理和储存3.6.1 危险废物处理应防止环境二次污染,从而保护工人和公众免受潜在的安全和健康危害。3.6.2 生产者应为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提供适当区域。危险废物收集区应靠近废物产生源。对于外部危险废物收集方,如果废物被送到现场进行处理和处置,存放区域应方便通行。3.6.3 在生产者和处理设施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应符合基本的化学相容性规则。应适当分隔不相容的废物,以防止意外混合导致的化学反应。废物收集和储存区域的设计应考虑雨水和消防水的导排。3.6.4 容器的类型应按照不相容的准则进行选择。3.6.5生产者,运输者和处理设施应采取适当措施,以消除和减少3.4.1所述风险评估中确定的风险。对处理,收集,运输,储存,回收,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做出适当的安全规定。3.6.6 对危险废物的处理,收集,运输,储存,回收,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安全工作流程。安全工作流程包括:(a)确定工作场所人员可能遭受的危险;(b)识别可能由确定的危害引起的损伤或伤害;(c)在工作中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d)提供个人防护装备;(e)在紧急情况下遵循的工作流程;3.7许可处理设施如果没有现场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产出方应确定在政府批准的非现场处理公司进行收集和处置废物。生产者应核实潜在处理设施的废物处理能力和竞争力。这种评估通常需要现场评估。3.8运输和准备现场外处置危险废物的运输和处置应符合新加坡有关的监管要求。有关详细信息,请咨询当地政府。运输车辆应适用于收集的废物类型,应具有标识、防止泄漏措施和经过适当训练的司机和人员。在获准当日,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路线完成运输。应准备交通应急预案,以应对物品泄漏事故。4处理和处置方案4.1 危险废物的有效处理方式有多种。危险废物处理技术通常分为物理,化学,生物和热力学过程。4.2 在政府批准的填埋区处理之前,被处理危险废物应符合填埋标准。4.3 处理危险废物的场所应了解处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潜在危险。风险控制措施应符合NEA,MOM和SCDF规定的有关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导原则。5应急响应5.1 生产者,收运者和处理设施应制定应急计划和程序来处理现场紧急情况。同样,应当建立危险废物运输场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和程序。5.2 公司应组建公司紧急应变小组(CERT)来处理现场紧急情况。应提供充分的现场和场外危险废物应急培训,以便有效地减轻这些事件,尽量减少对生命,环境和财产的不利影响。5.3 生产者,收运者和处理设施应定期审查和修改其应急计划和程序,每当其业务性质或相关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时,确保所述应急计划和程序是最新的。5.4 应急响应计划和程序应该解决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处理紧急情况和需要通知的指挥机构。(b)减轻事故对环境的影响;(c)概述事件发生期间和之后的环境监测方案;(d)预先指定的撤离路线和装配区域;(e)处理应急事件的应急指挥中心位置和联系电话;(f)应急事件细节及警报方式;(g)危险废物事件的初步响应安排;(h)建立培训需求和计划,以确保有效实施应急预案;(i)事故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6 设施和设备维护有效的设施和设备维护,有利于确保车辆、设备和设施的稳定运行,保证废物处理量及过程和环境控制方面安全运行。其目标是提高设施的可靠性,竞争力,效率和可操作性。良好的维护需要:(a)预防性维护计划,以确保零件和设备在故障之前得到维护;(b)修理损坏、磨损、不起作用或以其他方式损坏的设备;(c)定期和主动地升级设施,以提高其性能、运行控制、废物处理量和环境排放;(d)任何修订的风险评估和变更管理;(e)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以确保维护计划和进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7培训所有处理,收集,运输,储存,回收,加工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知晓消除和减少风险的方法。他们应受到充分的培训,从而有能力熟悉业务和安全的工作流程,以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8文件/记录保存守则中规定的任何设施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均应记录在案。文件应保留适当期限,或按照规定保存。文件应包括废物的描述、适用的特性分析、废物的体积或重量、处置日期、处置地点、废物运输和处置资质以及公司负责废物处理的员工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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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
惠州陈江毒泥案 罪魁祸首锁定
南都讯 昨日下午,南都记者从惠州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获悉,陈江毒泥案已取得突破性进展,警方再次刑拘2名涉案人员,毒泥的源头也基本锁定,是仲恺区潼侨一家有固废处理资质的环保企业。该企业为节省处理费用,将收购自深圳、东莞、惠州本地企业的工业废物污泥,与黄泥和建筑渣土等搅拌之后,雇人装车非法倾倒在案发地。  为妥善解决陈江东升村非法倾倒填埋污泥的处理处置问题,仲恺区环保分局还专门邀请了华南农业大学、环保部华南环科所等单位的5位省市级专家,到现场进行勘察和评审《关于东升村非法倾倒填埋污泥应急处理技术方案》。  此前抓获的4人已被批捕  “陈江东升村非法倾倒填埋污泥案,目前已取得突破性进展,警方再次刑拘2名涉案人员,而毒泥的来源也基本锁定。”昨日下午,惠州仲恺高新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称,相关调查证据显示,毒泥来自仲恺区潼侨一家有固废处理资质的环保企业,“该企业为节省处理费用,将收购自深圳、东莞、惠州本地企业的工业废物污泥,与黄泥和建筑渣土等搅拌之后,雇人装车非法倾倒在案发地”。  据惠州市环保局仲恺高新区分局5月5日发出的一份通报材料显示,经现场勘查发现,陈江东升村倾倒填埋的污泥为危险废物,涉及污泥倾倒填埋的区域约为4500平方米,含污泥区域总填方量约26877.5立方米,污染工业泥质量估约9000余吨。该局委托惠州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东升村回填污泥制作了处理预算,称“除去表皮、最底层及中间少部分素土外,约9000余吨含有矿物油污泥,处理费用初步估算为2800万元”。  “目前,该案件的刑事犯罪方面,正在由区公安分局进行侦查。此前抓获的4名涉案人员,已经由检察院批捕。”据介绍,仲恺区管委会高度重视东升村非法倾倒填埋污泥事件,区政法委、区环保分局、陈江街道办、区公安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迅速组成联合调查小组。鉴于现已进入雨季时节,为防止污泥填埋造成的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应尽快加快对污染物的处理,防止对水、大气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专家组建议按网格钻孔取样检测  南都记者昨日从惠州市环保局仲恺高新区分局获悉,5月6日上午,为妥善解决陈江东升村非法倾倒填埋污泥的处理处置问题,仲恺区环保分局邀请了华南农业大学、环保部华南环科所等单位的5位省市级专家到陈江东升村污泥非法填埋现场进行勘察,随后对《关于东升村非法倾倒填埋污泥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仲恺区环保分局负责人昨日表示,该局将根据专家组意见,要求《方案》编制单位进一步细化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增加清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并计划在《方案》完善后立即组织相关单位予以实施,确保东升村非法填埋污泥得到安全、彻底、及时的处理处置。  “我们建议多取样几个点,之前的检测只在三个点取样,比较少,不太好评价。”昨日下午,固废处理专家、华南农业大学教授王德汉接受南都记者电话采访时称,专家组建议应该按网格钻孔取样方法,对回填区含有污泥的区域(约4500平方米)进行钻孔取钻芯样品,测试其是否含有矿物油成分,并核实清理含矿物油污泥与一般工业废物的回填区面积和土方量;同时建议对回填区的开挖废物进行分类处理处置,含矿物油的污泥按危险废物处置,一般工业废物按严控废物处置。  南都记者获悉,广东省惠州市地质工程勘察院今年3月5-7日对东升村回填土工程的勘察结果,“钻孔填土含工业污泥,灰黑、褐色,恶臭,呈包裹状零星分布于填土中”,污泥区域总填土量26877.5立方米,总质量41660.1吨。  毒泥源头  毒泥来自仲恺区潼侨一家有固废处理资质的环保企业。该企业为节省处理费用,将收购自深圳、东莞、惠州本地企业的工业废物污泥,与黄泥和建筑渣土等搅拌之后,雇人装车非法倾倒在案发地。  律师说法  首先应追踪溯源,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首先应该追踪溯源,确定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章利兵、魏兴英认为,陈江东升村非法倾倒填埋污泥事件的相关人员已违反污染环境罪的相关规定(非法倾倒3吨以上危险废物),涉嫌刑事犯罪。针对此次环境污染事件中可能涉及的2800万元污染处理费用,章利兵、魏兴英认为,最终应由侵权人即本次环境污染事件的肇事人全部承担,“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本案最终将极有可能通过环境公益诉讼途径向责任人索赔,但惠州目前尚没有这类案件的先例”。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已经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有赖于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章利兵、魏兴英称,建议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求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证据合理确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其中,要求恢复原状的,应当充分考虑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围绕生态环境修复实际,确定赔偿数额。”章利兵、魏兴英还表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关于环境修复费用数额的确定,可适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的相关规定,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予以确定。  此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土壤污染、非法排污、因果关系、环境修复等大量的专业技术问题,章利兵、魏兴英律师建议,可通过甄选引入环境专家协助办案,厘清关键证据中的专业性技术问题,相关意见经质证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延伸阅读  垃圾渣土“入侵”事件近年来惠州多次发生  近年来,惠州惠阳、大亚湾、博罗和仲恺等地多次发生被乱倒垃圾渣土事件。  去年“五一”,69辆深圳泥头车夜间到大亚湾跨市倾倒渣土被处罚了37.4万,大亚湾为此出台了举报车辆乱倒垃圾最高每辆奖3000元的规定。就是在潼湖镇,去年2月至4月份2个月内,先后发生5起跨市倾倒垃圾案件。  “垃圾总量日益增多,填埋场容量空间越来越小,选址另建又面临诸多困难,而临近惠州的广深莞等城市,土地珍贵如黄金,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跨市偷倒垃圾的行为。”据惠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分析介绍,跨界污染案件长期以来屡禁不止的原因,包括违法成本低微、联动执法不明确等问题,无法形成有效控制。  偷运利润高,一车生活垃圾赚2000元。据南方日报此前报道,组织车队从东莞往博罗非法倾倒垃圾的老板曾坦言:含运费在内,一吨垃圾大约有80元毛利,每台车可运约25吨,就是2000元利润,自己的车队一晚少则运八九十车,多则200车,最高毛利40万。  知多D  危险废物  南都记者从环保部门获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或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会对人员、设备、环境造成伤害或者损伤。  我国目前可以生产的危险废弃物约有5700多种,约占总生产种类的12.7%,每年产生的危险化学固态废弃物约3000万~4000万吨,占总固体废弃物的6%~7%。  危险废物的危害,主要体现在:(1)破坏生态环境。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2)影响人类健康。危险废物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3)制约可持续发展。危险废物不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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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雇4人偷埋危险废物当场中毒身亡
  为节省成本,山东省淄博市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违规让社会无业人员拉走危险废物排放。去年10月21日,张某、陈某、窦某、路某4人在章丘租赁的废弃院内偷偷排放废碱液,结果4人当场中毒身亡。目前,该案已有25人被刑事处理,其中12人被批准逮捕,3人在逃。[案情回放]排放物发生化学反应4男子当场中毒死亡去年10月21日早上6点多,一名女子哭着拨打110报警,称自己的丈夫和另外3名男子死亡。山东济南章丘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侯磊介绍,他们接警后立即就赶往章丘市普集镇上皋村,还没有走到案发地点,在路上碰到120救护车,当时医生说4人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初步了解,这是一起重大污染环境案件,4名涉嫌非法排放有毒废物人员当场中毒身亡。”侯磊说。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院子里空气中仍弥散着刺鼻的气味。“我们在防护装具的保护下,会同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对非法倾倒废碱液的废弃矿井进行了勘验。”侯磊说,通过对现场死亡的张某、陈某、窦某、路某等4名嫌疑人身份进行排查,对其遗留手机、车辆等物品进行分析比对,专案组初步确定危废物出自淄博市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当晚,专案组民警赶赴淄博桓台展开调查,在当地警方协助下,对该公司车间主任马某、供应科工作人员王某、周某进行传唤。侯磊说,民警在审查中初步还原了案发过程,在排放过程中,排入的碱和已排入的废酸发生化学反应,4人疑因吸入过量有毒挥发气体中毒身亡。“4名嫌疑人排放废碱的过程中,旁边有一条狗当场中毒就死了。”侯磊介绍,民警在调查中发现地面上有很多装有废酸的铁桶,硫酸在铁桶中很快就能把铁桶腐蚀,然后流出污染周围环境。为摸清废酸对地表污染程度,民警找一辆挖掘机挖开地表泥土查看。结果在地下还发现埋有很多装有废硫酸的铁桶,侯磊介绍,当时地面上找到80多个桶,地下又挖出90多个桶。挖掘机司机在操作时不慎挖烂一个铁桶,结果桶内的废酸立马就雾化了,排放出大量的有毒气体。“挖掘机司机吓得都不敢开车了。”民警说。在审讯嫌疑人时,民警了解到,他们不光在一个村内排废弃化工原料,还在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马安村的一废弃煤井内也偷偷排放。根据嫌疑人指认,专案组民警在两处场地累计起获桶装危废物320余桶,合计重80吨。民警介绍,涉案企业为降低处理废弃酸碱的成本,他们违法把废弃物交由无业人员处置,无业人员再联系村民,将废弃物偷偷地排放到废弃的井坑内。涉案企业原来每吨废弃物的处理成本在3000-6000元,他们雇用无业人员处理,每吨只需260-320元的成本。[最新进展]牵出7家违法化工企业,其中山东省内5家“附近的群众反映,之前曾有不少车夜里偷偷地排放废弃物。”民警根据现场遗留的铁桶和其他相关信息,很快锁定3家企业曾在事发地点违规排放废弃化工废料。除已掌握的淄博市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外,日照市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和济宁市山东万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也曾夜里偷偷地排放废弃物。为将嫌疑人一网打尽,专案组民警以多名中介联系人为突破口,相继发现省内另外4家环境企业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并陆续对滨州市利丰达生物科技公司营销部经理周某、供应科工作人员赵某,日照市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人于某甲、销售科科长于某乙,济宁市山东万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魏某,东营市山东麟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销售科科长刘某,以及涉案中介人员、实施偷排人员等1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对6名锁定的嫌疑人展开追逃抓捕。截至目前,此案共牵出7家违法化工企业。涉嫌犯罪的山东省内5家化工企业,已有10名企业相关负责人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或执行逮捕,案件累计对25名涉案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12人已被批准逮捕,3人在逃。其中两家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省外化工企业,警方已向省厅食药环犯罪侦查总队汇报,将相关证据移交当地警方开展核查。警方表示,查获的桶装危废物会要求相关企业妥善处理,关于再运输等问题,要与环保部门协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和事故。对于已经渗漏的危废物如何处理修复,还要等专业部门拿出方案。[法律解析]非法排放3吨以上危险废物即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刑法》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废硫酸对地下水的危害远大于一般的化工废水,它在渗入地下的同时,还将岩石、土壤中的重金属化合物经反应溶解进入河流或地下,对河流或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用这些被污染的水灌溉,又对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据环保部调查,我国近20%的土壤已被污染。被污染的地下水和土壤修复需要经过若干代人的努力及高昂的代价才能完成。2013年,天津无业青年刘某等人3个月内共倾倒1800余吨废硫酸到天津市北辰区某村明渠内,导致污染修复费用最低需要600万元。6名被告中最高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为节省成本,山东省淄博市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违规让社会无业人员拉走危险废物排放。去年10月21日,张某、陈某、窦某、路某4人在章丘租赁的废弃院内偷偷排放废碱液,结果4人当场中毒身亡。目前,该案已有25人被刑事处理,其中12人被批准逮捕,3人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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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环保四会危废处理项目被终止
    近日,广东肇庆“四会将建垃圾场”的消息在四会市广泛传播。16日,四会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工业废弃处置中心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中指出,该项目属于本地项目,专门处理四会市内产生的工业废弃物和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同时,该项目已通过专家环评,并得到广东省环保厅批复,工艺和处置设施有保障。《说明》还强调,该项目目前正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处于征求公众意见的阶段。17日,四会市发改局再次发布有关该项目的情况说明,项目拟选址四会市龙甫镇亚洲金属再生工业园内,是对工业企业及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环保处理的一个再生处理项目。四会发改局强调该项目的环保工艺,并指出该项目将分期建设,首期工程基本能解决四会市内工业废弃物的集中处理。同一天,市民的反对声比较集中,并通过渠道进行反对。四会市常务副市长李剑电视讲话声明项目已终止    当晚,四会市政府官员在街头回应群众时明确表示,该项目的立项已经被终止。另外,四会市常务副市长李剑也通过电视讲话,声明项目已终止。    18日,四会市委宣传部微信公众号“四会发布”消息显示,四会发改局于17日向一家名为“东晟环保有限公司”的单位发函称,因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信息公示期间收到大量反对意见,该项目立项被终止。    省环保厅审查曾指出项目对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存在不足”    18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查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官网发现,一年前的2016年3月14日,环保厅公示《拟对肇庆工业废弃物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结果。文件显示,肇庆工业废弃物处置中心项目拟建于肇庆市四会东城街道,肇庆市亚洲金属资源回收工业基地东面。危险废物处理规模12.815万吨/年,其中:综合利用规模1.45万吨/年,物化处理规模为7.4万吨/年,等离子体气化熔融处置规模为2.98万吨/年,稳定化固化处理规模为0.985万吨/年,安全填埋总库容90万立方米,填埋服务年限28年。    文件指出,该项目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规模较大,报告书对可能存在的环境影响论述不清。工程分析内容不全面,部分污染物源强估算存在偏差。    另外,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预测存在不足,部分车间未考虑大气特征污染物非正常排放的环境影响,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二级评价工作等级要求。环境防护距离论证不符合要求,未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有害物质泄漏等环境风险因素。    在公众参与情况一栏中,共发放单位及个人共195份调查问卷中结果显示,100%的团体受访者表示支持该项目的建设,没有单位表示反对;81.8%的个人受访者表示支持本项目的建设,18.2%的个人受访者表示无所谓,没有受访者表示反对。   另据业内人士透露,东江之前被叫停的韶关绿然填埋项目已悄然启动,省厅已于3月16日受理了该项目环评。该项目曾数次因地质不符合环保要求被叫停。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通过公开资料发现,选址建设的四会东城街道是四会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共管辖30条街道,共有8万余户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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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
    国务院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文及其新旧对比,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用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详见下文:原规定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可以看出,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是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新规定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在这个由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还是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和节能审查意见,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并且新条例对项目备案更简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批文,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同时,新《环评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也就是说,环评批复不再是项目立项之前必须完成的,但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16年11月30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第五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第八条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第十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第十一条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第十二条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第十四条 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第十七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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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
广东海上违法倾倒垃圾案刑拘28人 查获垃圾8300吨
    2016年12月29日,省环保厅、住建厅、海洋与渔业厅、海警总队、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我省打击海上违法倾倒垃圾行动情况,并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6年下半年以来,我省珠江口海域海上违法倾倒垃圾问题多发,性质恶劣。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政府9月专门召开防治海漂垃圾和打击海上违法倾倒垃圾紧急会议,并对各地、相关部门作出“岸上堵、海上查、集中清、从严罚”的整治部署。会上通报指出,专项行动以来,全省住建系统在此次专项行动期间出动执法检查15978人次,处置垃圾违法倾倒254宗,立案122宗,清理处置各类垃圾2223.1吨。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共出动执法船、艇350艘(次),并安排千吨级海警船驻守珠江口和安排执法快艇增加执法巡查频率,共查获涉嫌违法运输和倾倒垃圾船舶8艘,其中涉嫌犯罪的7宗案件已移送公安部门侦办。此外,2016年以来我省各级海监队伍在珠江口海域共查获违法倾废案件37宗。全省公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立刑事案件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0多名,刑事拘留28人,查获涉案船只11艘,涉及生活垃圾、工业垃圾高达8300吨。“经过严厉打击,目前海上违法倾倒垃圾高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珠江口海域已未发现装载生活垃圾的船只航行,监测海域未发现大面积海漂垃圾。”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挑战--海上倾倒危害大调查取证耗时长据省海洋与渔业厅的工作人员介绍,海上垃圾除了对海洋生态造成直接影响之外,也会让渔业蒙受损失。在查获的案例中,倾倒垃圾由各种垃圾所混合,其中各类生产生活塑料制品,在自然条件下降解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在降解过程中,塑料垃圾将不断释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周围土壤、地下水和附近海域。目前已查获的部分涉案垃圾还包含重金属等多种有毒物质,垃圾露天堆置时,受雨水淋溶会产生垃圾渗滤液,部分渗滤液抽样超标达数百到数十倍,若外流将会对海洋造成严重污染。“前期专项整治行动虽然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根源性问题。”新闻发布会上通报指出。行动中,相关部门发现,一些地方政府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本地生活垃圾违法外流问题比较突出。“此外,在查处海上非法倾倒垃圾时,行政处罚力度不足,刑事取证耗时长费用高。”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海上违法倾倒垃圾行为处罚过轻,不足以震慑违法行为,如《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向海洋倾废行为,仅规定“由有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刑事立案,则需进行船载垃圾成分鉴定、海洋生态损害评估、致使公私财产损失等取证工作,取证专业性强,过程复杂,耗时较长,往往需要一个多月,这也是当前刑事立案进展较慢的主要原因。另外,费用也较高,每件案件的刑事取证费用平均约30万。整治海上倾倒垃圾涉及部门众多,包括海洋、海事、渔政、住建、环保、公安等,彼此之间需做好协调配合。部署--加强立法与追责建长效管理机制为了使海上违法倾倒垃圾不再死灰复燃,我省将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督察追责。据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关于预防和打击海上违法倾倒垃圾长效机制的相关文件已经草拟完毕并上报省政府。该文件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压实地方政府主体的责任,地方政府要负责牵头组织地方各部门加大违法倾倒行为的查处,并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此外,按照《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对违法倾倒的垃圾输出地政府及其有关监管部门倒查追责。“在个别地方,海上违法倾倒垃圾已呈现组织化趋势,除及时打击涉案船舶、人员外,必须对涉嫌有组织犯罪的,要组织力量深挖幕后组织者、雇佣者,切断垃圾违法收运、倾倒黑色利益链。”通报会上指出,相关执法部门将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通过加强“两法衔接”,形成全链条打击态势,冰积极开展海洋环境公益诉讼,追索民事赔偿责任,加大违法成本。此外,我省还将加快修订《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落实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积极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立法工作,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监管和海洋污染事故处置的具体规定,探索引入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为预防与打击违法处理垃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典型案例1、趁夜偷运垃圾倾倒到围垦地一艘神秘的船只停泊在中山市横门海域,其船舱用帐篷覆盖,舱内装载着大量的垃圾废物。8月23日傍晚,这艘陌生而诡异的船只引起了中山南朗镇渔民们的怀疑,并迅速聚集十多艘渔船将这艘“平南顺辉969”围住。接报后,南朗边防派出所的干警们赶到了现场并进行检查,发现该船满载废旧塑胶块、废塑料薄膜、废纸等混合垃圾约600吨。扣留该船及船上垃圾被扣留,船上3人被带回派出所调查。船主胡某及两名船员说自己只是从东莞市运垃圾到其他地方处理,途经横门水域停靠休息而已。但经公安部门讯问后,胡某交代说,自己通过他人的介绍,认识了在东莞市经营废品处理的李某,双方商定,由李某提供垃圾并支付资金给胡某,由胡某用船只将垃圾运到海上处理。之后,胡某联系到了中山市的苏某,商定将垃圾作为填土填埋在苏某承包的位于中山市翠亨新区西三围的一处围垦地中。而就在8月15日,胡某趁夜把已经装运的400吨垃圾倾倒在了围垦地,并支付了苏某共8000元的费用。8月23日,胡某勇故伎重演,用“平南顺辉969”船满载600吨垃圾偷运至横门水域,在等待天黑进行倾倒期间被查获。经查,两次偷运,胡某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收取了李某“垃圾处理费”约10万元。8月27日,中山市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目前,全案到案犯罪嫌疑4名,批准逮捕2人,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垃圾被层层转包后非法倾倒谁能想到,一家拥有合法资质的环保公司,却为了谋取更多的利润,将本应按照正常渠道处理的垃圾,层层转包之后,倾倒在了珠海横琴水域中。2016年8月,海事部门在横琴中心沟水域查获了货运船只“粤德庆1318”号,在船上发现了约600吨固体垃圾。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一条通过有资质公司流出垃圾、层层转包后被运往水域进行倾倒的链条浮出了水面。根据侦查,这批垃圾的来源是东莞市某镇。在2016年3月,当地有关部门与东莞东能保洁公司的负责人潘某签订了生活垃圾处理协议,潘某的公司具备生活垃圾处理资质,但是在双方签订了垃圾无害处理协议之后,相关部门在移交垃圾给潘某后并未对垃圾的去向作进一步的监督。根据协议,东莞市相关部门支付给潘某每吨170元的处理费用,但是按照正常的处理渠道,潘某的成本大约在每吨125元。就在此时,潘某的朋友吴某找到潘某,提出由他来进行处理,并且承包了一个垃圾码头。而潘某支付给吴某的费用则是每吨100元。吴某又找到了拥有船只的谭某,给出了每吨65元的费用,让谭某进行清运垃圾。于是从4月份起,谭某多次将垃圾运到中山市海域进行倾倒。可是到了6月份,中山市开始严查海上倾倒垃圾行为。此时,董某又主动找到了谭某,答应帮他寻找新的倾倒地点和新的运输船,董某则可从中得到每吨60元的好处。于是,董某又找到了“粤德庆1318”的船长周某,用他的船装运垃圾。但是当周某装运了600吨垃圾到中山海域时,却因为遭遇倾倒地村民的投诉无法倾倒,等待了一个月。董某为此,又去寻找新的倾倒地点。终于,董某通过中间人梁某,联系到了关某和梁海某,商定将垃圾倾倒在关某在横琴中心沟非法使用的鱼塘旁边的荒地上,董某并为此向梁某支付了25000元的报酬。而当“粤德庆1318”船被海事部门发现的时候,该船并没有开始倾倒垃圾,原来由于倾倒地的水深不足,船只无法靠岸,于是梁某雇佣了抓斗船和运泥船正在疏通河道。3、海边堤围现千吨垃圾山一座硕大的垃圾山出现在了海边的堤围处。这一幕近日出现在中山市横门东出海航道12号灯标堤围处,垃圾山由塑胶制品、废纸等垃圾混合而成,紧邻海面,不少垃圾也漂浮到了海上。现场不仅肮脏不堪,而且还散发着阵阵恶臭。据执法人员粗略估计,这座垃圾山的垃圾量至少在1000吨。这座垃圾山是怎么形成的?8月25日,“恒辉20”船和“贵港怡海168”船涉嫌在现场倾倒垃圾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此时的“恒辉20”船已经倾倒了半船垃圾约200吨,而“贵港怡海168”装载了400吨垃圾正准备倾倒。经过现场检查,发现这些垃圾均为废旧塑胶块、废塑料薄膜、废纸等混合垃圾。据船主袁某和黄某交代,他们是受了别人的安排,以每船8000元的价钱,从东莞市中堂镇运输垃圾到该区域处理。经调查发现,垃圾倾倒地是由冯某、彭某租赁原本用于经营养殖场的,但是为了提高堤围的高度便于经营养殖和节省成本,所以才安排他人从东莞运输造纸厂废弃胶纸垃圾填围垦。目前,冯某、彭某均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逮捕。来源:澎湃新闻、广东环境保护国家主席习近平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做出重要指示,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同时还应加快关于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并以生产有机肥为解决方向。习主席还强调要正确区分政府职责和市场作用,凡是市场能做的政府要创造条件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项目实施并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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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两高发布《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9号)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五)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六)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七)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八)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九)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一)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二)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十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第五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第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第七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第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十三条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第十四条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第十五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第十六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第十七条本解释所称“二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本解释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本解释所称“生态环境损害”,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本解释所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第十八条本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会实录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形成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今后一个时期解决环境问题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通篇贯穿绿色发展理念,提出了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奋斗目标。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之后,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已被提出并成为社会共识。司法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在推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2013年解释》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和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犯罪,加大惩治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4636件,审结4250件,生效判决人数6439人;年均收案1400余件,生效判决人数1900余人。相较于过去年均二三十件的案件量,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增长十分明显。这对于强化环境司法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近年来环境污染犯罪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危险废物犯罪呈现出产业化迹象,大气污染犯罪取证困难,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刑事规制存在争议,等等。鉴此,为有效解决实践问题,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2013年解释》作了全面修改和完善。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且距《2013年解释》的公布仅三年半左右的时间,充分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我们相信,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发布,对于进一步提升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成效,进一步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二、《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结合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用18个条文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把握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10个方面的内容:(一)明确了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为“严重污染环境”。《2013年解释》规定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情形。《解释》第一条予以吸收,并根据司法实践情况作出完善:一是细化重金属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鉴于各类重金属在毒害性程度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经从环境学和环境医学角度综合考量,《解释》明确,“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是突出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惩治。《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这一新增规定,对于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大气污染犯罪这一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顽疾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将“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增加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多是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增设以上两项规定,让行为人得不偿失,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惩治和预防犯罪。四是将生态环境损害因素纳入考量范围。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以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额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要求,《解释》明确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三条还对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完善。增加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明确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除污染环境罪外,环境污染犯罪还涉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罪名。为统一法律适用,《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对上述罪名所涉及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等定罪量刑标准作了明确。与《2013年解释》相比,相关标准更加明确具体,操作性更强,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精神。(三)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适用。《解释》第四条规定,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2)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3)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4)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为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促使行为人在污染环境后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和弥补损害,《解释》第五条规定,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可以适当从宽处理。(四)明确了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以降低生产成本、牟取不法利益。而且,行为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呈现出明显的产业化迹象,甚至形成了“一条龙”作业。对于此类犯罪,不仅要依法惩治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更要打源头、追幕后,依法追究危险废物提供者的刑事责任。为此,《解释》第七条重申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规则,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五)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竞合的处理原则。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如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同时触犯污染环境罪与非法经营罪;违规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可能同时触犯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相关犯罪的惩治力度,《解释》第六条、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相关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六)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造假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环境影响评价对于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关键作用。但是,实践中环评造假或者严重失实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从源头上有效预防环境污染犯罪,《解释》第九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七)明确了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定性及有关问题。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重要基础。个别地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影响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欺骗公众,影响政府公信力,甚至误导环境决策,危害严重。鉴此,《解释》第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1)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2)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3)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八)明确了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相关犯罪,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严惩治。《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相关犯罪的,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九)明确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问题。《解释》第十五条明确将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纳入“有毒物质”的范畴。为便于司法实践准确认定危险废物及其数量,《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十)明确了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为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统一相关部门认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解释》第十二条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也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祖清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mg/L、总铬8.64mg/L、铜36mg/L、锌132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二)裁判结果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自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田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二)裁判结果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田建国非法收购废旧铅酸电池,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炼铅,在非法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水、废气均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溢出的粉尘用自制布袋收集,生产的成品铅锭露天堆放,造成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历恩国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综合考虑污染行为持续时间、经营规模、污染范围以及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等因素,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田建国、厉恩国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三: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德隆公司”)是一家年产4万吨保险粉及3800吨亚硫酸钠的化工企业,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主要经营印花、染色等项目,上述两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被告人严海兴。在保险粉合成、过滤干燥过程中产生的精馏残液(含有甲醇、甲酸钠、亚硫酸钠等成分),属于危险废物。2012年7、8月间,为缓解汇德隆公司处理精馏残液的排污压力,严海兴经与被告人潘得峰(汇德隆公司总经理)、潘华林(腾达公司土建主管)商议,将汇德隆公司的精馏残液外运至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腾达公司。精馏残液经与腾达公司自身产生的废水混合后,通过暗管直接排入管网,累计排放5000余吨。2012年10月起,为缓解汇德隆公司处理精馏残液的排污压力,潘得峰又以50-80元/吨的价格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汝建国外运处置汇德隆公司的精馏残液,严海兴明知且默许上述外运处置行为。汝建国伙同被告人汝建成、汝俊,分别雇佣被告人徐夫锁、唐长征、李镇华、罗卫杰等人采用槽罐车将上述精馏残液运至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外海塘等地直接倾倒,累计倾倒18000余吨。被告人潘德凤(汇德隆公司仓库主管)明知汇德隆公司非法外运处置精馏残液,仍接受潘得峰的指派,组织人员负责对运输精馏残液的槽罐车过磅、填写供货清单等工作。(二)裁判结果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汇德隆公司伙同被告人汝建国、汝建成、汝俊等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综合考虑案发后自首、立功、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补缴污水处理费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判处被告人严海兴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得峰、汝建国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华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汝建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汝俊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德凤、徐夫锁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唐长征、李镇华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罗卫杰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徐夫锁、唐长征、李镇华、罗卫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相关的活动。 案例四:王秋为等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2014年10月起,被告人王秋为承包现代农业物流园用地回填工程,并转包给他人,在明知该物流园用地不具备生活垃圾处置功能,且他人无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情况下,任其倾倒、填埋生活垃圾。该填埋场西北侧为吴淞江,东侧为农田,500米内有村庄3座,最近的村庄距离该填埋场125米。王秋为和被告人李伟根系合伙关系,其中王秋为总体负责填埋工程。被告人刘红海系南侧填埋工地负责人,被告人韩洋应刘红海之邀作为合伙人参与南侧填埋工程。该填埋场采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分层填埋的方式填埋生活垃圾。填埋生活垃圾被发现后,王秋为派人移除北侧部分生活垃圾,南侧继续填埋生活垃圾直至2015年3月。经测算,北侧所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留存量为48236立方米,南侧所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留存量为146935立方米。经评估,王秋为、李伟根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约12067009.94元,刘红海、韩洋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约9084680.27元。(二)裁判结果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秋为、李伟根明知涉案物流园用地不具备生活垃圾处置功能,且他人无处置生活垃圾资质,任其倾倒、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被告人刘红海、韩洋违反国家规定,无资质倾倒、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秋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刘红海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伟根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韩洋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五: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系具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企业,其许可经营项目为湖州市范围内医药废物、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感光材料废物等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2011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施政(法定代表人)指使、授意或者同意其下属经营管理人员,将该中心收集的危险废物共计5950余吨交由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从中牟利。其中,部分危险废物被随意倾倒。(二)裁判结果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施政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使、授意或者同意其下属经营管理人员实施上述行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综合考虑本案相关犯罪情节,判决被告单位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施政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与其所犯行贿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六: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2014年3月,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二期生化处理站的生化池出现活性污泥死亡,不能达标处理蒸氨废水。被告人王成武(公司总经理)、张剑甫(公用工程部经理)、胡晓晶(公用工程部副经理)、陈瑞(二期生化处理站主任)和张铸(岗位责任人)发现这一情况后,在未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氨废水处理达标的情况下,为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由张剑甫指使陈瑞、张铸捏造达标的虚假水质检测表,并将这些未达标处理的蒸氨废水用于熄焦塔补水,导致蒸氨废水中的挥发酚被直接排入大气,严重污染环境,经检测,熄焦塔补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37倍。(二)裁判结果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剑甫、张铸、陈瑞、王成武、胡晓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对设备进行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五万元;被告人张剑甫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铸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瑞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成武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胡晓晶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七:白家林、吴淑琴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润滑油等矿物油系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亦属于危险废物。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白家林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吴淑琴等人处收购沾染有矿物油、涂料废物及废有机溶剂等物的废旧包装桶,并雇佣工人清洗或者切割后出售。对于清洗废旧包装桶产生的废水,白家林指使工人倾倒在地上,通过铺设的管道排放至外环境。据查,吴淑琴先后向白家林出售沾染有润滑油的废旧包装桶共计50.5吨。(二)裁判结果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白家林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吴淑琴明知白家林无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共同犯罪。据此,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淑琴系初犯,庭审中自愿认罪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白家林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被告人吴淑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被告人白家林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 案例八: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方埠化工厂系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帆达公司)下属企业,专门生产农药草甘膦。2011年,方埠化工厂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草甘膦母液因得不到及时处理而胀库。为不影响生产,并降低处理成本,被告人杜忠祥(金帆达公司副总经理)、宋秋琴(金帆达公司国内贸易部经理),经被告人蒲建国(金帆达公司总经理)默许,委托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杭州联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环公司”)、湖州德兴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公司”)、富阳博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新公司”)及被告单位衢州市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禾公司”)等有业务往来的化工原料提供单位非法外运处置草甘膦母液。被告人李小峰(方埠化工厂分管物管部的副厂长)明知生产产生的草甘膦母液应委托有处理资质的企业处置,仍负责联系宋秋琴通知新禾公司等单位非法拉运草甘膦母液。从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金帆达公司共非法处置草甘膦母液35000余吨,直接倾倒至外环境。2011年下半年,被告单位新禾公司为谋取利益,在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经被告人吴贵长(新禾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由被告人洪国女(新禾公司副总经理)与杜忠祥、宋秋琴联系,约定为金帆达公司处置草甘膦母液,并收取每吨80-100元的处置费用。从2012年初至2013年5月期间,新禾公司通过被告人黄小东、王飞合伙经营的槽罐车将共计5000余吨的草甘膦母液从方埠化工厂运至衢州,倾倒在小溪、沙滩、林地等处,并支付黄小东、王飞每吨50-60元的处置费用。被告人严琦(新禾公司股东)负责与黄小东、王飞及金帆达公司结算草甘膦母液处置费用、开具发票等事宜。被告人林树木、舒文忠、柴荣贵、杨建云、傅国祥、陈卸荣、张仙国、方岳良、邱土良、蒋东华作为槽罐车的驾驶员、押运员,参与草甘膦母液的运输及协助倾倒。(二)裁判结果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人黄小东、王飞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综合考虑案发后自首、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万元;判处被告单位衢州市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杜忠祥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及其他各被告人相应有期徒刑和罚金。此外,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萧山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清县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已分别对涉案的博新化工、联环化工、德兴化工及相关被告人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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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
习大大签署《环保税法》(危废1000元/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6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第三章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第二十六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官方解读排污收费制度与征收环保税的异同人民网北京12月25日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今日闭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医药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环境保护税法将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改成了征收环保税,二者主要有哪些相同点和哪些不同点?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介绍,环境保护税法制定过程中,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将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平稳转移,所以衔接性规定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对不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机关、团体、军队等单位和居民个人,不征收环境保护税。对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情形,比如,向污水集中处理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排放污染物的,在符合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的,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二是,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目。从大的分类讲,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具体讲,不是对这四类中所有的污染物都征税,而是只对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规定的污染物征税。不是对纳税人排放的每一种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都征税,而只是对每一排放口的前3项大气污染物,前5项第一类水污染物(主要是重金属)、前3项其他类水污染物征税;同时规定,各省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三是,根据现行排污费计费办法,设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比如,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沿用了现行的污染物当量值表,并按照现行的方法即以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作为计税依据。四是,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比如,目前国家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标准分别是不低于1.2元和1.4元;同时,鼓励地方上调收费标准,但没有规定上限。实践中,有7个地方已经提高了收费标准,比如,北京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8到9倍。环境保护税法在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规定的下限基础上,增设了上限,即不超过最低标准的十倍,既考虑了地方的需求,又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各省可以在上述幅度内选择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王清介绍,二者不同点主要是:第一,增加了企业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有的意见提出,应当根据减排的幅度确立更多档次的税收减免。为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参考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做法,环境保护税法增设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第二,进一步规范了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程序。现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管理;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将由税务机关,按照本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增加了执法的规范性、刚性。同时,考虑到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专业性较强,本法还强调了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的信息共享与工作配合机制。王建凡:环境保护税促进企业落实减排责任意义重大中国网12月25日讯12月25日下午四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审议中医药法草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等情况并答记者问。在媒体问及《环境保护税法》和其他环保法律如何衔接时,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环境保护税法》与《环境保护法》《预算法》有效衔接,促使环境外部成本内生化,倒逼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机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王建凡指出,环境保护税对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企业落实治污减排责任意义是重大的。一方面税收的征管更加严格了,可以增强执法的刚性,减少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干预,有效地解决企业欠缴排污费,提高纳税人的遵从意识。另外一方面,对主动采取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的企业给予了减免优惠,这也是一个激励措施,促使企业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总的来说,征收环境保护税能够促使环境外部成本内生化,倒逼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机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在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方面,王建凡称,《环境保护税法》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有一个有效衔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除履行纳税义务缴纳环保税外,还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造成的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此外,《环境保护税法》与《预算法》也有衔接。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以后,我们按照体制作出了调整。现行的财政体制,排污费是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环境保护费改税以后,拟将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就不再参与分成了。这是一个变化。另一个变化是,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税收收入应该纳入一般的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一般不与支出挂钩。虽然环境保护税不采取专款专用的方式,但是不会降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力度。原来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力度不减的原则予以充分的保障。“十二五”期间,全国一般预算用于节能环保的支出达到了1.76万亿,其中2015年节能环保方面的支出达到4814亿元,重点是支持大气、重金属和重点流域的水污染治理和防治,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规模上和排污费的对应规模远远的超出了,这个投入力度还会不断地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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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吊销青岛新天地危险经营许可证
环保部近日公开对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的处罚结果,环保部决定吊销该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据环保部介绍,经调查核实,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经营活动,存在未如实记录、申报危险废物经营情况;不按核准经营的贮存设施、经营类别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环保部称,这家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的规定。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7条规定,环保部决定吊销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G3702850030)。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环法[2016]119号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76361507041-1法定代表人:韩清洁地址:莱西市姜山镇新天地大道1号   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经营活动,存在未如实记录、申报危险废物经营情况;不按核准经营的贮存设施、经营类别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6年7月5日《关于〈关于委托对青岛新天地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函〉的复函》(华东环督函〔2016〕80号)及2016年6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部于2016年10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以上事实,有我部2016年10月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6〕93号)及《环境保护部送达回证》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G3702850030)。三、吊销经营许可证书的履行方式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时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交送达人员收回。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保护部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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