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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处置率低《固废法》修订或很快启动
 导言:据统计我国危废处置率不到60%,《固废法》修订或很快启动。 在多次的中央环保督察中,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一直是重点督察内容,而其中危险废弃物的防治更是艰巨的任务。 2017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听取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讲话中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防治固体废弃物污染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实际生活中,危险废弃物的监管还存在着盲区,如果处理不当它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将对环境产生更大的破坏。2013年6月份,两高司法解释出台,明文规定“非法倾倒3吨以上的危险废弃物,即可认定环境污染罪”。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下称《固废法》)修订、《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修订等一系列政策密集出台,危废处理市场进入爆发式成长期。 我国每年产生固体废弃物超过100亿吨。其中,我国每年产生畜禽养殖废弃物近40亿吨、主要农作物秸秆约10亿吨,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约33亿吨,建筑垃圾约18亿吨,大中城市生活垃圾约2亿吨,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呈增长态势。 尤为引起重视的是,我国历年堆存的工业固体废弃物总量达600亿~700亿吨。部分地区危险废弃物不当堆存、非法倾倒处置问题突出,多地发现渗坑、暗管偷排废酸废液等违法事件;部分处置设施运行不规范、不稳定,对大气、水和土壤环境造成威胁。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长樊元生表示,工业危险废弃物每年产生约4000万吨、医疗废弃物每年产生约135万吨,但危险废弃物现在的处置率还不到60%,有1/5以上的地市还没有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机构。“从这些数字能够看出来,现在有很多的危废、医废还在我们的监管之外,没有真正纳入到我们的治理渠道来,这些是我们现在要特别关注而且要加大力度治理的。”樊元生说。 危险废弃物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大,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后果十分严重。“报告”指出,当前我国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危险废弃物底数不清、现有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不完善、地方政府治理和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亟须加以改进。在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率不到60%的情况下,每年有一半以上的危险废弃物由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大部分游离于监管之外。 据悉,《固废法》出台近22年,距离上一次修订已有13年。“报告”提出应尽快启动《固废法》修订工作,统筹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共同推进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同时,国务院要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法规,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加强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根据中国固废网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2017年危险废弃物行业发起并购行为16起,累计交易金额28.83亿元。截至2016年底,持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共2149家,危险废弃物核准利用处置能力达6471万吨/年,实际利用处置量只有约1629万吨。 危废处理行业具有典型的“三高”特点,技术壁垒高、资金投入高、运营风险高。“报告”指出,危险废弃物转移运输监管涉及环保、交通、公安等多个部门,实际工作中存在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不顺畅等问题,导致危险废弃物跨区域运输存在监管漏洞和风险隐患。卫生、环保等职能部门在医疗废弃物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盲区,难以做到监管无缝衔接和全过程监管,医疗废弃物非法倒卖案件多发。现实的情况是大量的危废处理还处于散乱、没有整合的情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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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十三五”以来实施的危废新政
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公文名称:《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 印发日期:2015年10月26日■ 生效日期:2015年10月26日■ 适用范围:全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医疗机构、实验室、机动车保养维修等单位)规范化管理可以参照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内容要点:由《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组成,涵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诸多制度执行情况。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等。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 公文名称:《关于发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 印发日期:2016年1月26日■ 生效日期:2016年1月26日■ 适用范围: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内容要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基本信息和管理体系,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等环节的过程管理,环境监测要求,上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回顾;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的要求》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表》应当报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和备案。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 公文名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令第39号)■ 印发日期:2016年6月14日■ 生效日期:2016年8月1日■ 适用范围:全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内容要点:包括46大类别479种废物,废弃的危险化学品也属于危险废物;新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四、修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部分工作要求 ■ 公文名称(一):《关于修改<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6]1804号)■ 印发日期:2016年10月11日■ 生效日期:2016年10月11日■ 公文名称(二):《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 印发日期:2016年10月25日■ 生效日期:2016年10月25日■ 适用范围: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内容要点: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取消后,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试生产期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不再要求提供“建设项目竣工总体验收”、“试运行”或“试焚烧”等相关文件。发证机关可向申请单位发放试生产期间的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五、取消省内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公文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五十九条■ 印发日期:2016年11月7日■ 生效日期:2016年11月7日■ 适用范围:我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 内容要点:取消省内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六、《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文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印发日期:2016年12月23日■ 生效日期:2017年1月1日■ 适用范围: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 内容要点:一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是落实产生者责任,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三是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七、固体废物环境税■ 公文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印发日期:2016年12月25日■ 生效日期:2018年1月1日■ 适用范围:贮存、处置固体废物依法缴纳环境税。■ 涉及固废内容要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八、《“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公文名称:《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 印发日期:2017年4月27日■ 生效日期:2017年4月27日■ 适用范围: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 内容要点:考核内容包括了对企业的考核和对环保部门的考核两部分。一是要求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求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二是要求政府和部门强化监管责任,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处置能力保障等工作。三是建立分级负责考核机制,以省(区、市)为主组织考核,国家对全国的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四是突出考核重点,突出考核经营单位和重点产废单位。九、《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公文名称:《关于发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22号)■ 印发日期:2017年5月31日■ 生效日期:2017年5月31日■ 适用范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新申请、重新申请领取和换证)的审查。■ 内容要点:规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关于技术人员、危险废物运输、协同处置工艺和设施、规章制度与事故应急等方面的审查要求以及针对不同运营模式申请单位的许可证颁发方式等。特别是对协同处置的全过程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包括对厂区、水泥窑、贮存、预处理、场内输送、废物投加位置与投加量、协同处置的规模与类别、污染物排放控制、化学分析与质量控制和水泥窑性能测试(试烧)等提出相应的审查要点与要求。十、《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 公文名称:《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 印发日期:2017年9月1日■ 生效日期:2017年10月1日■ 适用范围:适用于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的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此外,相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划环评工作也可参照试行。■ 内容要点:提出了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工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论证、环境风险评价、环境管理要求、结论与建议等专题。其中,工程分析专题突出固体废物属性判定及危险废物产生量核算;环境影响分析和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论证等专题突出贮存场所、运输过程、利用或处置方式的影响分析和措施管控;环境风险评价专题强调风险识别、源项分析及后果计算,要求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按照危险废物相关导则、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明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监测要求,依照相关管理规定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求。十一、《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 公文名称:《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4号)■ 印发日期:2017年9月1日■ 生效日期:2017年10月1日■ 适用范围:适用于物质(或材料)和物品(包括产品、商品)的固体废物鉴别;液态废物的鉴别。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鉴别、固体废物的分类、有专用固体废物鉴别标准的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 内容要点:从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等方面,细化、明确了固体废物的判定原则、程序和方法。十二、《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13015-2017)■ 公文名称:《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4号)■ 印发日期:2017年9月1日■ 生效日期:2017年10月1日■ 适用范围:含多氯联苯废物的分类、无害化管理及处置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多氯联苯含量小于50mg/kg的废物(该类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内容要点:重新定义了含多氯联苯废物,增加了含多氯联苯废物的类别规定,清理、包装、无害化处置、环境监测以及安全防护与事故应急的要求,贯彻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的理念,将可能发生多氯联苯扩散的各个环节均纳入标准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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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危废处理能力缺口巨大 有效处理能力仅15%
    自2013年新环保法出台后,危废行业走向风口浪尖。伴随“十三五”规划的逐步实施和土十条等法规政策的出台,危废产业发展持续升温。在危废禁令频出的政策环境下,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增量危废进入市场。到2020年,我国危废市场有望形成5000亿元以上的规模。每年产生近1亿吨危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短板是环境保护,危险废物是短板中的短板。目前我国每年约产生1亿吨的工业危险废物,部分危险废物利用不畅、处置无序,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的改善,环境风险长期存在。”环保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综合业务部、土壤环境管理技术部副主任陈瑛在“2017固废热点系列论坛议程——首届危废论坛”上表示。据了解,危险废弃物主要来自于工业垃圾中的工业危废、城市垃圾中的医疗危废,以及生活垃圾中的其他危废。危险废物既有液态也有固态,其主要来源于工业,又同时具备政府管控的市政特许经营属性。危废行业的多元化,使其不隶属于某一特定行业领域,是一个跨行业、跨领域、跨地域,与其他行业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的综合性新兴行业。危废行业市场前景广阔。《2016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显示,大量危废并没有进入正规处理处置市场。“十三五”期间,随着危险废物范围扩大,市场规模提升,监管力度加强,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增量危废进入市场,也将促使我国危废处理行业迈向有序、高速发展。根据中广环境预测,到2020年,我国危废市场有望形成5000亿元以上的规模。“纵观世界各国危废处理行业的发展史,环保法规越健全、环保标准与环境执法越严格的国家,危废处理行业就越发达。中国在危废领域的立法不超过10年,最近5年开始趋紧,近几年的两高司法解释及新环保法的颁布,成为行业加速发展的重要催化剂。”根据亿元GDP产废量及危废占固废比例测算,我国危废实际产量可高达8000万吨到1亿吨。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危险废物鉴别的进一步系统化,这个数字还将进一步提高。有效危废处理能力仅达15%与行业市场规模不相匹配的是,我国危废处理能力缺口巨大。从处理量来看,截至2015年,全国各省(区、市)持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处理能力为5263万吨,许可证数量超过2000份,但实际经营规模仅为1536万吨。如果按1亿吨的危废实际总产量计算,目前我国有效危废处理能力仅达15%左右。数据还显示,申报危废中,超过60%的危废没有得到妥善处置。从全国危废处理能力缺口的分布来看,我国危废处理市场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由于这一区域经济发达,危废产生量较大,因此集中了我国大部分的具有危废处理潜质的企业,但即使是这一地区,供需也未达平衡。江苏省尚有50万吨危险废物堆积,浙江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缺口超过50万吨。西北地区由于经济交通欠发达,青海、贵州等省份目前还没有集中填埋设施,处理能力严重不足。而全国处理能力缺口较小、供需基本平衡的区域是京津冀地区。总体而言,目前,虽然经营单位数量增加,但我国危废行业结构性不足的问题仍很突出。另有数据显示,我国目前99%的危废处理企业为民营企业,全国2000多家危废处理企业平均处理规模仅为2万吨。大部分为年处理能力1万吨以下的小企业。我国目前危废处置行业前10名仅占市场份额的6.8%,行业呈现散、小、弱的特点。中广环境董事长陈庆高指出,危废行业整体处理能力与排放量错配明显,全国布局仍待优化,目前全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数量集中于长三角和珠三角区域,而山东、内蒙古、河南、湖南等重要的危废排放地区处理能力不足。危废行业面临的挑战还有新建项目审批复杂、落地周期长,不能满足危废快速增长的需求。“此外,行业竞争加剧,近年来,危废这块‘香饽饽’引来跨界者、资本方的争先布局,跑马圈地迅速,人才抢夺激烈,甚至引发了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导致整个行业出现规模效应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利润率下滑和实际处理能力不足等一系列问题。”陈总说。陈瑛补充指出,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存在几大问题。一是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问题突出。我国仍有大量危险废物游离于监管之外,去向不明。40%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涉及危险废物,其中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案件约占20%。二是全过程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危险废物的贮存、收集环节“盲点”和“堵点”缺陷较多,制约行业的健康发展。三是危险废物监管力量薄弱。监管人员严重缺乏,区特别是县一级缺乏专门的危险废物管理人员;现有监管队伍的业务水平、工作方式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导致大量中小型企业处于监管视线之外。政策制度层面需进一步优化在嘉兴泽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亚超看来,危废行业的发展未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加强资源化技术研发、新技术快速应用,危废市场产能建设加速。第二个阶段,监管制度逐步完善,运营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大量资本涌入,项目整合加剧。第三个阶段,危废处置技术完善,运营管理水平普遍较高,危废市场逐渐饱和,项目整体利润趋于微利状态。“以预防污染取代末端治理是国际普遍认同的环境保护政策,危废减量化是必然趋势。而众多跨界资本强势进入,大型企业进行跨地域收购,中小企业生存空间将受到挤压。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下,利润率将呈下降趋势。为此需要合理规划,警惕出现产能过剩,同时加快行业整合平稳过渡。这样才能有效缩短阵痛期。”潘功表示。陈瑛则认为,要更多地从政策制度上进行系统优化。首先在认识上明确管理边界。我国部分危险废物的归类不是很清晰,还存在灰色地带。另外,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方面很多有自己的市场规律,只要环境风险可控,就可以更多地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二是在策略上突出管理重点。按照环境风险实施分级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危险废物收集、转移、运输、处置等环节实行精细化管理,提升监管工作效率。三是在政策上鼓励循环利用,主要采取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手段相结合。陈总建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产业关系,通过项目建设、技术研发、股权投资等合作方式,在专业技术、管理模式、资本、市场等方面形成优势互补,提升行业的公平性、有效性、协同性,有效解决行业集中度低、资源互补度低、处理处置规模小、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为企业创造更加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危废的减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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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广东危废非法转移倾倒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案
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     2016年以来,发生多起广东省惠州、佛山、茂名、东莞、中山等地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钦州、贺州等地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指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了应急处置措施,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进行了通报,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开展了案件侦办工作。由于涉案危险废物数量多、处置难度大,且案情复杂,需要两省(区)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妥善处置和案件侦办工作。    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检察院决定对来宾市“3·14”非法跨省转移倾倒危险废物案、钦州市“5·12”浓硫酸泄漏案、贺州市八步区“6·9”危险废物跨境倾倒案进行联合挂牌督办。    请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挂牌督办要求(见附件)抓好现场处置、案件办理工作,并将现场处置和案件办理情况及时报送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附件:督办要求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2017年8月14日抄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8月14日印发附件督办要求一、对环保部门的督办要求(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督促协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科学制定处置方案,在2017年10月1日前,对涉案的危险废物妥善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强化监管巡查,严防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二)广东、广西两地环保部门要落实会商制度,建立两省(区)危险废物、固体废物跨省非法转移联防联控长效机制;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做好案件侦办、审理工作。(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要协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涉案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加强源头管控,强化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处置企业环境监管;举一反三,对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全面排查整治。二、对公安机关的督办要求广东、广西两地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案件侦办工作,迅速收集固定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抓捕涉案人员;主动加强与检察院、法院沟通协调,在案件定性、证据固定等方面加强案情会商、及时达成共识,确保案件顺利移送起诉。案件侦办过程中,两地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切实形成打击合力,不得推诿、拖延。三、对检察机关的督办要求广东、广西两地检察机关要按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挂牌督办案件办法(试行)》要求,认真办理,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要及时批捕、起诉,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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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
重磅 |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导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8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决定》取消了不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审批事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减轻了企业不合理负担,对进一步激发企业和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推动政府转变管理方式和服务企业、便利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决定》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投资审批的关系由前置“串联”改为“并联”;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程序,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或者经审查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明确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情形;强化环境保护部门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大对未批先建、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入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惩戒机制,要求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竣工验收情况,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三是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文件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三、删去第八条第二款。四、将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删去该条中的“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八、删去第十三条。九、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十、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十一、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十二、删去第二十二条。十三、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十五、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十七、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十八、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十、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十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将该条中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修改为“海洋工程”。本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第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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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污染环境犯罪 全国法院1年来刑事处罚近3万人
  新华社北京7月1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3日公布的一份白皮书显示,全国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6373件,审结13895件,给予刑事处罚27384人。  这份《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6-2017)》显示,全国法院加强环境资源民事审判工作,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87753件,审结151152件。加强环境资源行政审判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9746件,审结29232件。 白皮书指出,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省级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7件,审结13件。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791件,审结381件。截至2017年6月,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件,审结1件。  白皮书同时显示,截至2017年4月,各级人民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956个。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数量较去年同期增加398个,增幅达71.3%。18个高级人民法院、149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28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当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还公布了《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报告认为,要制定专门的环境责任法,完善环境行政诉讼制度,破解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难题。要完善刑事立法,提高环境刑事司法的专门化程度,同时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的行政管理。要科学设计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规则,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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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
等离子体处理危险废物技术简介(二)
2工艺说明2.1系统及工艺说明2.1.1工艺过程等离子体系统(PCS)由废弃物进料系统、等离子体转换炉、等离子体焰炬、烟气处理系统、转换气利用系统、PLC控制系统、辅助系统等构成.废弃物进入等离子转炉中,通过等离子体焰炬发生的高温连续弧,在这么高温的情况下废弃物的分子结构几乎全部被破坏,分子被打断为原子、离子、电子等微小粒子,仅有微量的分子存在.等离子体做为促进反应的媒介,等离子体促进废弃物的分裂尤其是有机分子的分裂.废弃物经过等离子区的反应后产物为玻璃熔融渣以及转换炉气.                   残余物玻璃熔渣可以大约为处理的原物料的1/300,此玻璃熔渣可以用作研磨剂、路基材料和绝缘器或者有作为市政清洁填充荒地的一种趋势.转换气经过烟气处理系统的净化(预除尘、急冷、布袋除尘以及脱酸)处理后进入转换气处理系统,转换气具有极高的商业利用价值.等离子体转炉具有一般焚烧炉不能比拟的优点,等离子体转换炉处理废弃物彻底,不会有二噁英类(dioxins)和呋喃类(furans)物质产生,再加上后续的尾气净化处理有急冷和活性炭吸附措施, 二噁英的合成问题也得到有效的解决.2.1.2工艺原理(a)通过等离子焰炬产生等离子体;(b)等离子体具有超高温的特性;(c)超高温能有效去除废弃物的毒性及有害性;(d)反应特性为将大分子态物质的转换为小分子态气体(如H2/CO/CH4等);(e)通过等离子焰炬控制等离子体转炉的温度;2.1.3技术特点(a)废弃物破坏去除率高,几乎100%,其他的废弃物处理方式无法与之媲美.(b)可达到极高的环保标准,严于目前欧盟标准;(c)处理毒性强、危害性大的废弃物更具有优势;(d)在处理废弃物的同时获取了具有商业利用价值的转炉气体;(e)工艺流程简单,系统设备少,且转动部件少,从而提供了系统的可靠性,降低了维护及检修费用;(f)占地面积小,且系统布置灵活;(g)运行费用主要是等离子焰炬消耗电能,消耗的电能相对可通过转炉气的价值重新获取回来;(h)工程投资相对处理同类型废弃物较高;(i)烟气排放口无需设置烟气加热器;(j)发达国家已有十多年的运行经验,工艺已成熟,可靠.2.1.4进料系统本处理车间进料系统位于集料坑与等离子体转炉之间,采取全封闭式自动化进料方式,可避免人员接触废物。由于集料坑为全封闭式结构,进料系统在处理线中相对独立和隔离。进料系统主要由固废进料系统、废液进料系统及自动进料机水冷系统组成,完全满足散装废物、袋装废物、桶装废物和液体废物等顺利进入等离子体转炉。进料系统全部采取密封连锁控制,主要进料机构——自动进料机采取二段式油压闸门自动控制方式,进料作业时,进料闸门自动开启,废物由天车抓斗或子车投入进料斗内,进料闸门自动关闭,并自动开启炉前闸门,油压推杆将废物经进料管道推入转炉内,然后炉前闸门自动关闭,油压推杆回复原位,等待下次进料作业。二段式设计能防止有害气体外溢,并设有自动清堵装置,保证进料顺利。天车抓斗和子车操作平台上均设有电子称重装置,废液输送管道上设有流量计(废液储罐配备比重计),信号传至中控室,能对固废、废液进炉量进行自动计量,具有实时记录及累计的功能。2.1.5等离子体转炉2.1.5.1等离子体转炉本体等离子体本体为圆柱型、不锈钢材料制造而成,等离子体焰炬由上端开口处插入.外表具有绝缘功能,内部铺设耐火隔热材料防止外表高温变形.等离子体转炉本体还包含进料孔、检修孔、转炉气排出孔以及玻璃熔融渣排出孔.还设有一定倾斜角度的排渣装置以便玻璃熔渣能连续顺利排出.2.1.5.2等离子体焰炬等离子体转炉系统的根本是利用等离子体焰炬产生连续电子弧。等离子体焰炬做为一个相当成熟的设备在冶金行业使用.等离子体焰炬采用的是水冷式,本体使用不锈钢材料制成内部由标准的聚合体和电绝缘陶瓷组合而成.等离子体焰炬中电极是仅有的消耗品,电极是由容易制造的铜合金组合而成,并且很多国家都可以很容易的制造取得.电极的典型的使用寿命一般为300~500小时.伴随着技术的不断改进电极的使用寿命也在不断的延长.等离子体转炉系统同时也配置一个火焰远程调节装置.这个调节火焰的装置允许等离子体焰炬对准不同的等离子体转炉内部的不同点.等离子体转炉难以控制的是经受住极高的温度以及变化无常的操作条件. 为了防止等离子体流直接撞击在难以控制的等离子体转炉的内部,不然可能会引起长时间对炉壁的摩擦,因此等离子体焰炬安装的位置是不容许上述的情形发生的. 进而PCS系统还通过热电偶的温度监测控制等离子体焰炬的输出能量.                                            2.1.5.3炉内熔渣料位控制及熔渣冷却输出通过安装一个类似雷达装置(此装置和物料没有接触)的设备去测量等离子体转炉内部的玻璃熔渣的液位,并把测的的数据传输至中控系统.当玻璃熔渣到达高液位点的时候,操作人员就可以通过料位的通知卸出部分玻璃熔渣.当玻璃熔渣到达超高液位点的时候,料位控制和进料系统产生连锁,进料系统拒绝进料.除玻璃熔渣料位控制之外,工业电视监控系统也和等离子体转炉共同配置.监控画面实时传输至中控电视画面,这样,操作人员也可以通过监控画面去判断玻璃熔渣的料位是否在允许范围以及料位仪器是否故障.由于系统间歇放电的,玻璃熔渣系统的设置是简单的,等离子体转炉设置有一个卸料口,卸料口图片:    2.1.5.4炉内压力和压差控制为了避免转炉气泄漏至大气中,等离子体转炉必须在负压的情形下运行.等离子体转炉内的压力的变化的控制根据转炉内物料相态(固相-液相-气相)的变化而变化.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等离子体转炉内的压力变化不会根据相态的变化而急剧的变化,通过控制方式的加入,即使相态变化,转炉内的压力还是被控制在一个稳定的水平.2.1.6烟气处理系统等离子体转炉处理废弃物的同时,转炉气中也会伴随卤化物、气态重金属类以及无机类粉尘类污染物质产生,烟气处理系统包含高温旋风除尘器、急冷塔、布袋除尘器以及填料除酸塔的设置可有效去除上述污染物质,最后是一个引风机维持整个等离子体转炉系统处于微负压状态下运转.等离子体转炉处理废弃物产生的气体体积仅为同类型废弃物焚烧炉排放气体体积的10%左右,由于产生的气体的体积小,故烟气处理系统处理会更有效,处理设备的体积也能大大的减小.2.1.6.1高温型旋风除尘器首先一个预淬火的过程在等离子体转炉中进行,通过直接注入水这个过程转炉气从2000℃降低到1200℃.高温以及干燥的转炉气通过一个中间管道进入高温旋风除尘器,高温旋风除尘器专门去除转炉气的大颗粒的粉尘,去除的粉尘通过收集后重新进入等离子体转炉中进行处理.2.1.6.2换热器高温型旋风除尘器出口处转炉气温度为1200℃,1200℃的烟气具有一定的能源利用价值,通过设置空气换热器可回收其中部分能量,回收能量可用于厂内气体用途.换热器出口温度为500℃.注:参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对危险废物焚烧的热能利用应避开200~500℃温度区.2.1.6.3急冷塔高温烟气经烟气余热回收系统降温后,进入烟气急冷塔,此时温度约500℃。冷却水经由高效雾化喷嘴喷入烟气急冷塔,烟气在1s内降温至180℃,从而有效避免二恶英类物质再合成。降温之同时,部分颗粒物被吸附且飞灰粒径增大,有利于后续净化设备对飞灰的收集。部分飞灰经塔底电动双挡板装置排至飞灰输送机,贮存于飞灰储仓。急冷塔采取温度感应自动微调冷却水喷射量,确保出口温度为180℃,避免发生“过喷”或“欠喷”现象。喷嘴材质选用哈氏合金C-276,耐高温,耐腐蚀。急冷塔采用特制浇注料,其具有良好的热震稳定性、化学稳定性、耐磨损性以及抗酸腐蚀性能。给水系统冷却水输送泵(A、B)采用1用1备设计方式,如出现故障,冷却水喷射系统自动报警且自动启动备用泵B运转,同时A/B泵控制线路另接于紧急发电机处,即使意外停电亦可正常运转。此外增设高压空气冷却系统自动保护后续设备如布袋除尘器。同时,雾化水的精确喷入可保证收集之飞灰为干基状,显著降低了飞灰处置难度;塔底无废水产生,减轻了废水处理系统之负荷,有利于保持作业环境之整洁;最大程度上防止了酸性烟气对塔壁之腐蚀,延长了设备使用寿命。注: 焚烧废物产生的高温烟气应采取急冷处理,使烟气温度在1.0 秒钟内降到200℃以下,减少烟气在200~500℃温区的滞留时间;2.1.6.4布袋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前设活性炭喷射系统,作业时向烟气喷入活性炭颗粒,以在布袋除尘器外侧表面快速形成滤饼,增强布袋除尘器滤布对烟气中烟尘及其他有害成分之拦截。布袋除尘器前另设置高压空气冷却系统,采取温度感应自动控制,当布袋除尘器入口温度超过210℃时自动开启,迅速喷入高压空气以降温保护布袋除尘器。(1)滤袋性能滤袋采用进口PTFE材质,并进行覆膜处理,滤袋缝线材质与滤袋材质相同,具体如下表所示。                   (2)控制方式可调式差压、PLC控制器调整逆洗时序步阶控制器旋转卸料阀、清灰机附现场手动操作面盘滤袋超温或温度过低紧急联动控制装置2.1.6.5引风机本项目采用涡轮式引风机,采用自动变频调速控制,与等离子体转炉出口压力感应器联动,能维持等离子体转炉系统负压工况,可节省电耗和有效降低运行成本。引风机叶片及壳体内部均采用SUS316L不锈钢材质,耐腐蚀,设有扇壳清洁口和自动泄水孔,转轴采取水冷方式,延长了设备使用寿命。2.1.6.6填料除酸塔通过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的转炉气,进入填料除酸塔直接通过水降温至50℃左右,然后通过填料脱酸塔去除转炉气中的酸性气体,填料脱酸塔中的水的pH值通过一个放入循环水隔膜计量泵中的pH感应器控制,填料脱酸塔出口的转炉气通过一个高效除雾器、标准高效的微粒空气过滤器以及一个活性炭过滤器做最后的处理.从除酸塔排出的部分无机盐类废水主要含有Cl-、F-、SO42-的钠盐以及钙盐,为了使除酸塔内的废水中盐分不至于过高,脱酸使用的水需要不断补充及不断的循环使用.最后需设置一台引风机抽出转换炉气以维持等离子体转炉系统处于负压状态下运行,负压检测设备安装在等离子体转炉设备的出口处并和引风机设备构成联动(通过PID的控制).                                        2.1.7转炉气利用系统转炉气经过烟气处理系统处理之后,可以做为洁净的能源使用,可做洁净能源使用的转炉气主要由H2、CO、N2、CO2、CH4、C2H2等,生成物质一般所占体积比例见下表:                      医疗废物,市政垃圾以及多氯联苯类经处理后产生的此类转炉气的热值在10,000to11,500kJ/Nm3之间.2.1.8废水处理系统调料脱酸塔产生的废水的数量比较少,此含盐废水可采用物理化学方式处理,主要是采用混凝沉淀加上后续的过滤方式处理.                                  另外考虑到等离子体转炉工艺的需求,此部分含盐废水可考虑注入等离子体转炉中做为降温使用。2.1.9PLC控制系统 由于等离子体转炉系统控制的点位比较少,故采用可程序化编程器控制(PLC)足以控制,PLC控制系统主要由可程序化编程器控制,通过工控机控制操作运营状况.等离子体转炉系统(PCS)配置众多的仪表探测运营的数据并实时回溃给控制终端,以便操作人员合理控制操作状况.操作界面友好及简单.操作人员只需通过工控机内的软件控制运行状况,控制过程只需要动用鼠标和键盘.2.1.9.1控制仪器使用测量和控制参数主要包括温度、压力、流量以及液位(料位)等.,基本的仪表一般现场配置数字显示及仪表控制面板.电子仪器主要包括热电偶以及探头、压力开关以及感测器、流量感测器、限位开关、料位感测器、负载感测器、过程分析器等.所有的电子仪器的电子信号不仅现场设有控制面板也可通过远程在工控机上控制.控制参数被输入至控制系统中做自动回应、维护以及报警.关键参数比如转炉气成份、温度以及压力等通过在线监测仪器实施连续监测,这些参数做为维持整个系统自动运转的基础数据.2.1.9.2气体监测为了对转炉气实行在线监测,系统中配置一套转炉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此转炉气监测系统主要监测转炉气中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氢气、氮气以及碳氢化合物.各种气体的主要监测方法:一氧化碳以及二氧化碳非分光红外(NDIR)气体传感器进行监测,氧气含量使用磁压技术进行监测,氢气、氮气以及碳氢化合物使用气体套色复制方式监测.2.1.9.3温度控制等离子体转炉系统中温度的变化不是很大,等离子体转炉中的热介子能够缓冲内部热量的变化.进而,等离子体焰炬持续提供能量,等离子体转炉的操作温度被5支热电偶监测.等离子体转炉出口的温度通过物料的喂入量来调节控制.稳定(成份稳定,数量稳定)的喂料量可以稳定的控制操作温度,另外,也可以通过控制等离子体焰炬的能量输入输出来控制等离子体转炉出口的转炉气温度.2.1.9.4压力控制为了避免转炉气外泄,等离子体转炉系统需在微负压的情况下工作,故在系统的尾部设置一台引风机.引风机采用变频控制,根据等离子体转炉内的压力控制风机的频率.压力计和风机是互锁的.负压大频率相对就大,负压小频率就相应变小.在这种情况下等离子体转炉中一直维持着负压状态.2.1.9.5转换气质量控制早期的等离子体转炉系统依据喂料量的变化来控制,是通过设置很多料位感测器来探测系统的变化.根据喂料变化来控制转炉气的成份及体积,绝大多数废弃物的情形都很相似.例如,处理医疗废弃物和市政垃圾的情形就很相似.因此,转炉气的性质主要和废弃物中有机和无机类物质的多寡有关.等离子体转炉系统适应有机及无机的变化,并为因为物料的变化造成能源效率的降低以及转炉气品质的降低.2.1.10辅助系统主要是工艺用水、空压、电等的供应.2.2执行标准本等离子体转炉系统在严于欧盟标准的基础上几乎对环境无二次污染,是目前国际公认的最合理的处置危险废物的方式之一。2.2.1破坏去除率(DRE)DRE=(输入的有害物质总量-输出的有害物质总量)/输入的有害物质总量所谓破坏去除率类似于焚烧系统的焚毁去除率,等离子体转炉系统的破坏去除不仅对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破坏去除,而且连同一起反应的水蒸汽等都一同转换为具有能源性质的可利用气体,所以等离子体转炉的有害物质的破坏去除率(DRE)>99.9999(趋近100%)下表为中广环境使用奥矩3等离子体设备处理多氯联苯的试烧记录:                            上表显示7次试烧记录及废气排放情形,在7次的测试中,多氯联苯以不同比例(11-18%)混入丁酮及甲醇之中,测试时间自1小时到5小时不等.2.2.2温度及停留时间(T&T)美国环保标准制定1200℃下至少停留2S,1600℃下至少停留1.5S。接近等离子体转炉的壁的温度大致在1200~1500℃之间,等离子体焰炬的中心温度超过10000℃,气体在等离子体内的停留时间超过2S.等离子体炉出口的平均温度大致在3000℃左右.2.2.3残余物执行标准焚烧系统残余物是以热灼减率去衡量,国家标准中都以小于5%为标准,而由于等离子体转炉的温度极高,故经处理后的残渣都成玻璃熔渣,对环境无害可直接利用.2.2.4残余物所占原物料的比例减量化更多,体积为300份的废弃物进入等离子体转炉经处理后只剩1份的玻璃熔渣,体积减量化达99.7%.2.2.5能源效率尽管目前位置还没有适用于等离子体处理废弃物的标准,废弃物处理的能源消耗和能源利用都具有相关的规定.尽管等离子体转炉会消耗大量的电能,但是废弃物经等离子体转炉转换出来的高能量气体极具有商业利用价值,下面列举一个等离子体转炉处理医疗废物的处理案例,                   从上表可以看出,废弃物在处理的同时即耗费了能量同时也获取了能量,在获取的能量多于所消耗的能量的同时,把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及减量化处理.如果污染的土壤或焚烧飞灰被利用等离子体进行处理,不会产生等离子体转炉气同时处理过程中也不需要加入蒸汽作为反应媒介,排放残渣的温度会比处理有机类废物的温度稍高一些.2.2.6环保标准的执行2.2.6.1防止二次污染处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最大的关注点在于处理的过程当中是否有二噁英类(dioxins)和呋喃类(furans)物质产生或者合成.等离子体转炉系统在高温环境以及限制氧供应量的情况下处理废弃物,以及在二噁英类(dioxins)和呋喃类(furans)物质容易重新合成的温度区间进行急速冷却.这样就有效控制了二噁英类(dioxins)和呋喃类(furans)物质的生成和重新合成.2.2.6.2烟气排放标准烟气排放标准远远优于欧盟排放标准,下表为中广环境采用奥矩3号等离子体危废处置一体化设备处置混杂危险废物(油漆渣40%、树脂20%、有机废物20%、活性炭10%、实验室废物10%)排放烟气参数和国家标准(GB18484-2001)和欧盟标准(2000L0076-28/12/2000)的对照:                                                          1) 在测试计算过程中,以11%O2(干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公式为:c=10/(21-Os) × cs式中:c——标准状态下被测污染物经换算后的浓度(mg/m3);   Os——排气中氧气的浓度(%);   cs——标准状态下被测污染物的浓度(mg/m3)。2.2.6.3水处理废弃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来自等离子体转炉系统脱酸产生的洗涤废水,此部分废水可经过处理后回用或者达标排放,排放应符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2.2.6.4噪声等离子体转炉同其他废弃物处理方式相比具有相对低的噪音.在等离子体转炉及洗涤塔附近噪音一般在70dB左右,而只有空压机房内的噪音在90dB以上.厂界的噪音严格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90设计执行.3等离子体与其他工艺的对照分析3.1建造成本对照                          3.2各种工艺危险废物处理价格比较                   4结论难处理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问题日益引起我国政府及企业的重视,纷纷投入巨资发展危险废弃物处理技术。我国热等离子体危险废物处理技术的研究始于八十年代中期,最早应用于化学武器的销毁,九十年代转向民用,其技术的主要优势是对危险废物处理彻底,克服了填埋、焚烧等传统方法无法解决的二次污染问题。该领域已成为环境科学的一个研究热点,并成为新兴环保产业的一个重要方向。我国的危险废物处理技术还比较落后,因而大力发展先进的热等离子体处理技术已成为环境工作者日益紧迫的任务。目前,我国正在研究和利用热等离子体技术处理危险废物的单位有:中广环境研发的奥矩(AutoMatrix)等离子体危废处置设备已经进入第三代产品更新,具备自动化程度高、设备运行稳定、处置成本低的优势;大连东泰产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开发研制的“废催化剂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新技术”;核工业等离子体技术开发应用中心是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成立的高科技综合型企业,;深圳能源集团将与中国科学院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合作开发等离子体技术处理危险废物,解决危险废物燃烧产生的二噁英等问题;湖北省引进美国等离子技术,建造全国第一座等离子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据介绍,这一项目选址距武汉城区60余公里,总投资1.5亿元;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与香港星科环保(亚洲)国际有限公司3月31日在香港签定了"等离子转换系统技术合作合同"。该项目总投资2500万美元,应用于我国PCB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中关键技术问题;中关村最近正与美国七星集团协商合作,准备将环保等离子废物处理系统引进园区,并在全国推广,填补我国环保高新技术方面的空白;深圳市真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研发的“等离子体特种垃圾焚烧炉”,该产品已通过深圳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和新产品成果鉴定,并通过国家环保局2003年国家重点环境保护使用技术推广项目认定;北京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与中国科学院力学所合作成立北京外贸环保产业部,主要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无害处理和回收各种危险废物的等离子炉设备和处理方案。随着工业生产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变得日益严重。人工合成的各类化学物质品种正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其中不少是有害或是有毒的。例如,曾用作高压变压器油的多氯联苯(PCB),剧毒农药六六六,DDT等具有高毒性与高残留性,能通过地下水和食物链在人体及动物体内富集,从而导致癌症及基因变异;用作致冷剂的氟里昂类化合物及用作溶剂等的卤化物是臭氧层空洞的罪魁祸首;含有生物技术、农药生产、医院等的高毒性高传染性的废物,则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如何处理这些环境污染物的问题已成为国际上共同关心的重要课题。传统的填埋法及化学处理法由于二次污染、迁移效应及低效率已受到严重挑战。随着各种难处理或特殊的污染物对处理效率的更高的要求,常规的处理技术已逐渐显现出其不足之处,尤其是对于多氯联苯类(PCB),氟里昂类等难消解含卤化合物及生物技术产业、农药、医院等的特殊废弃物处理,常规技术的处理效率常常不能达到国际规定的标准(PCB的消解效率必须大于99.9999%),并且更高毒性的多氯二苯并二噁英(PCDDs)与多氯二苯并呋喃(PCDFs)的二次污染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由于各国环境保护法的严格限制,危险废物的来源企业不得不发展和应用更先进的处理技术。大量的废催化剂、废溶剂、农药废液、含PCB废物、医院及生物技术危险废物的严格处理都为热等离子体处理技术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热等离子体处理技术以其高科技、高效率的处理功能,在未来环保中将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新的危险废物处理技术----热等离子体处理技术因其应用对象广泛、快速、高效、二次污染小,因而在危险废物处理领域将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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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离子体处理危险废物技术简介(一)
1序论1.1危险废物的来源任何一种产品制造过程都可能产生对人类没有作用的东西,这些废弃物可能是使用过的原料,不合格规格的产品,或者是副产品。它们对于生产者即无任何利用价值,生产者自然不会重视它们的去向,尽量以最简单及便宜的方式处置:或抛弃于工厂附近的山谷、河川或狂野中。在石油未被大量发现及应用之前,几乎所有的原料都是来自于自然界的动植物或矿物,虽然少数的化学品可经由人工合成而产生,但是由于原料及生产成本高,使用范围仅限于少数特殊用途或行业之中。由于大部分的原料或副产品可以在自然界分解,任由大自然分解、风化废弃物是很自然的事,而且,当时工业区不集中,人口密度不高,即使偶然发生一些危害事件例如水井中的重金属过高,造成居民饮水中毒等,也被当作突发时间处理,没有人关心整个工业界废弃物的处置是否合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廉价石油的不断供应,石油产业的不断发展,各种价廉物美的化工合成产品逐渐取代传统的棉、麻、木竹、金属及陶瓷等,正是由于这些化工合成产品的需求不断上升,造成工业废弃物的产量增加的速度远远超过自然界可降解的能力,然而直到上世纪70年代中期大部分的工业废弃物还是没有引起重视,我国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处置是从2004年左右逐渐开始重视起来。危险废物的处置不当所造成的危害可大致分为以下八种:(1)地下水或水源的污染造成饮水供应的缺乏;(2)生物的毁灭:河川、溪流、湖泊及原野的污染造成生物的死亡及减少;(3)土壤的污染;(4)人类健康的损害;(5)家畜(牛、羊、猪等)由于饮水或食物中毒而死亡;(6)公共排水系统、下水道的污染;(7)河川污染造成鱼、虾等的大量死亡或绝迹;(8)其他如失火、爆炸、工业中毒及弃置场地等。危险废物所产生的危害并不完全是直接性、短期性或显而易见的。工业排水及排气的污染虽然也曾让社会大众困扰,毕竟废水及废气的颜色及气味是可以感觉到的,只要不直接接触它们,即不会遭受严重的危害,而且排气及排水处理的改善是在产生的现场即可进行,改善的效果也是立竿见影的。危险废物的问题即不是那么简单,可能很久以前就被弃置于附近的环境当中。它们的存在也不一定是肉眼或嗅觉可以感觉到的,但它们的危害则包括突发性的失火、腐蚀、污染、长期性、潜伏性的病痛以及人畜的伤亡。这种怀疑及困扰对于工业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社会大众的警觉虽然促使法规的制定、管理系统的建立及废弃物处理技术的提升,但是也造成了许多问题。一般大众对于化学工业或废弃物处理业产生很大的反感,普遍对于工业团体或机构存着不信任的态度,直接影响工业的发展以及废弃物问题的解决。1.2危险废物的定义危险废物可以从科学或法律的观点来界定,然而任何有关环境的问题都可能牵涉到法律及管制规定,法律上的定义往往比科学的定义重要。下面就我国的危险废物的定义进行简单叙述。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如下: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 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5085.5— 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5085.4— 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代替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代替GB5085.2—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代替GB5085.1—19961.3法规及管制系统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有对危险废物的部分在2004年修订,2005年实施。其中主要内容为:(1)危险废物定义(参考1.2)(2)注册及申报制度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及处理单位必须向管制机构注册,并定期申报其数量及种类。这种注册及申报手续是建立一个包括信息管理、查核、颁发许可证及执行公权利等的全国性管制系统的主要步骤。(3)废弃物产生者的责任废弃物产生者的责任主要包含下列几个项目:A.了解废弃物的成份,并且决定是否来自管制系统中其他产生单位。B.定期向管制机构申报危险废物产量、种类及处理处置方式。C.每批废弃物必须备有联单,记载其数量及种类。D.必须遵照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包装及标识其成份及名称等。E.保存所有记录至一定期限。F.确保危险废物送至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理或处置场所。G.指定专人负责H.具备资质的合格处理场所如果发生问题,本身无力解决,而成为严重污染场所是,任何曾经送至该场所的单位必须分担处理费用。(4)废弃物运输者的责任危险废物运输不仅必须遵守法规,安全运输,并且必须具备转移联单,详载运输项目(5)废弃物运输、处理及处置场所的注册及经营许可注册是比较简单的手续,但是经营许可的申请及审核则比较复杂。管制机构必须检视,并且审核经营者的专业技术及财务能力,以决定经营者是否有能力合法执行工作。1.4 危险废物的处理及处置处理是指任何可以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或成份,以降低其危害性或毒性的方法、技术及程序,而处置的意义为可以造成固体或危险废物进入大气、土地、河川及地下水中的填埋、放置、注射、弃置等措施。因此为了避免有害的物质进入环境之中,应该将危险废物所含有害成份去除或降低至安全标准至下,才可以设法处置废弃物。处理的方式可分为物理处理、化学处理及生物处理等三大类,每种方式可又分为许多不同的方法。处理方式及方法的选择视废弃物的特性、产量、经济及最终处置方式而定,往往一批或一堆废弃物必须经过各种不同的处理步骤,才可以达到最终处置所允许的标准。一个综合处理场所通常包括多种不同的处理单元,因此处理场所的复杂性往往不低于一个化学工厂。最终处置是危险废物管理、处理及处置的最终步骤,四种主要最终处置方式为填埋、深井注射、海洋弃置及地上露天裂解。1.5回收、减量及交换处理及处置是解决废弃物问题的治标方式,减量和回收才是解决基本问题的主要方式。废弃物中含有许多有用的物质,回流至制造过程中是最有效也是简单的方式,其次为回收利用,就技术层面而论,以回流或回收方式达到减量的目的是绝对可行的,经济因素才是回收或回流的主要因素。废弃物的管制松弛,处理或处置成本低时,回收或回流的诱因低,因此也不为工业界重视,管制规定日趋严格后,处理及处置成本大幅增加,回流及减量即成为有意义的工作。日本是废弃物回收利用最成功的国家,超过50%的危险废物都是采用回收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理。1.6等离子体转炉(plasmawasteconverter)处理将等离子体用于处理各类污染物具有处理流程短、效率高、适用范围广等特点,尤其是对于多氯联苯类(PCB)、氟里昂类等难消解含卤化合物及生物技术产业、农药、医院等的特殊废弃物处理,常规的燃料热源技术的处理效率常不能达到国际规定的标准(PCB的消解效率必须大于99.9999%),并且更高毒性的多氯二苯并二(PCDDs) 与多氯二苯并呋喃(PCDFs) 的二次污染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等离子体既可用于处理废气又可用于处理废水、固体废物、污泥、甚至放射性废物。本章主要介绍等离子体处理固体危险废物,如医疗垃圾等。1.6.1等离子体火炬处理固体废物的工作原理(1)等离子体的概念等离子体是物质存在的第四态,它是气体电离后形成的,是由电子、离子、原子、分子或自由基等粒子组成的集合体,它具有宏观尺度内的电中性与高导电性。等离子体是极活泼的反应性物种,使通常条件下难以进行或速度很慢的反应变得快速,尤其有利于难消解污染物的处理。在人工生成等离子体的方法中,气体放电法比加热的办法更加简便高效,诸如荧光灯、霓虹灯、电弧焊、电晕放电等等。下图是气体通过加热或放电形成等离子体的示意图。                       (2)等离子体的分类按粒子的温度等离子体可分为两大类,热平衡等离子体(或热等离子体) 与非热平衡等离子体(或冷等离子体),如下图所示。冷等离子体的特征是它的能量密度较低,重粒子温度接近室温而电子温度却很高,电子与离子有很高的反应活性。相对地,热等离子体的能量密度很高,重粒子温度与电子温度相近,通常为10000K-20000K的数量级,各种粒子的反应活性都很高,本文后面所提到的等离子体如未特别说明即指热等离子体。                        (3)等离子体的产生方法热等离子体的产生方法,它包括大气压下电极间的交流(AC)与直流(DC)放电、常压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常压微波放电等。下面介绍微波等离子体炬(microwaveplasmatorch):                              上图是所示,微波等离子体炬(MPT)是一种开放结构的等离子体源,是由金钦汉等于1985年首先提出来,目前实验室常用的微波源是2.45GHz,MPT炬管是一个直接耦合的同轴波导微波谐振腔,腔内存在着固定的电场和磁场分布,而这种特定的能量分布维持了等离子体放电,将一段同轴线一端短路,另一端开路,就构成了同轴谐振腔。MPT炬管的内管和中管是相连通的终端短路活塞的存在使其成为一个同轴微波谐振腔,同轴谐振腔有三种耦合方式:直接耦合,电容耦合和电感耦合。直接耦合又称为电导耦合,其方法是在同轴腔外导体上开孔,将同轴传输线(天线)的内导体直接连接导同轴腔的内导体上,MPT炬管就是采用的这种方式。当炬管顶端到调谐活塞端面的距离是λ/4的奇数倍时(一般为3λ/4),顶端的电场为最强,就可在顶端形成和维持等离子体。图4是电子科技大学高能所的微波等离子体火炬系统,微波的工作频率为2.45GHz,磁控管产生的微波通过波导系统、三端调配和短路活塞耦合到同轴传输线(天线),并在离内管端口几厘米的地方形成特定的电磁场分布,从而使空气等工作气体电离形成等离子体火炬,图中的等离子体火炬的火焰长度只要几厘米,它的主要应用是金刚石薄膜、材料的表面改性、化学分析、纳米材料制备、废物处理等。微波等离子体的参数:工作频率:2450±50MHz  输出功率:1.0-2.0kW工作范围:100Torr 至大气压波导接口:BJ-26微波等离子体炬设备组成:磁控管提供能源微波能从波导谐振腔引出微波传输系统喷嘴微波等离子体火炬作为处理医疗垃圾系统可行性还值得进一步研究,因为它不仅可以利用等离子体火炬冲击、分解垃圾,还可以利用微波高效的热作用进行医疗垃圾的热解,达到高效的废物处理。1.6.2等离子体技术在环境污染物处理上的应用(1)等离子体技术处理废物的特点利用大功率等离子体处理危险有害的废弃物和一般的焚烧方式大不一样,等离子体火炬的中心温度可高达摄氏2~3万度,火炬边缘温度也可达到3千度左右。当高温高压的等离子体去冲击被处理的对象时,被处理物的分子、原子将会重新组合而生成新的物质,从而使有害物质变为无害物质,甚至能变为可再利用的资源。因此等离子体废物处理是一个废料分解和再重组过程,它可将有毒有害的有机、无机废物转成有价值的产品。等离子体高温分解特性是:第一,温度越高产生的分子的分子量越小;且C/H比越高,炭沉积为烟灰;第二,高温分解的许多产物的化学反应随温度降低而降低。炭、氢、氯在300℃左右容易形成致癌物质:二氧(杂)芑,呋喃等,由于等离子体在处理废物时温度高,不易形成致癌物质,所以可以达到“零排放”。等离子体分解有机废物可得到氢气及一氧化碳,并可通过一个附属设备提取。它们可以用作化学原料去生产其它产品,如聚合物或其他化学产品。氢气是十分有价值的商业气体,可应用在多种制造日用品的工艺中,例如:氨及塑料、药物、维生素、食油等。它亦可为燃料电池提供能量。燃料电池被广泛认为是未来解决污染问题的洁净能源。从无机废物中得到的可再用的产品包括可用于冶金工业的合成金属,可用于建筑及研磨材料的玻璃状的硅石。几乎所有废料均可被等离子体处理并转换成有用的产品。等离子体火炬处理废物有如下特点:   a. 可以处理有毒、有害危险及非危险废物,包括有机的、无机的、气体、液体及固体。  b. 能够完全地、安全地将有毒废料转化成无毒且有使用价值的产品。   c. 符合最严格的排放标准,减容率高。许多有毒有害的物质是不能焚烧的,例如PCBs、农药、杀虫剂等等,而使用等离子系统则可以安全地处理并且可以随时起动和停机,而等离子设备的减容量非常高,其它处理设备做不到的。正因为如此,用电量方面较多,这是造成运行成本较高的主要原因,因焚烧炉的减容量最大90%,以处理量1000吨/日为例,每天要有100吨的含有重金属的底灰须填埋或再经等离子系统处理(日本就专为焚烧炉的底灰处理购置了等离子系统)。(2)存在的问题由于设备的特殊性,其制造成本较高,用电运营成本高。但如在大规模运营中可以收回氢气,这是当今和今后最需要的清洁能源,而且价值很高。下面三式是等离子体处理废物时的主要反应式。2C+O2=2CO+58.86kcal/molC+H2O=CO+H2-28.36kcal/molCO+H2O=CO2+H2+10.41kcal/mol(3)等离子体火炬处理固体废物的应用等离子体火炬,尤其是电弧等离子体火炬在医疗垃圾的应用已经开始,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等离子体处理废物的研制和商品化进程已经进行几年时间,并已经开始了商品化应用。下面是微波等离子体火炬处理固体废物的应用设想,利用它可处理:城市固态垃圾、淤泥、工业固废以及液态有机垃圾等。等离子体分解有机废物可得到氢气及一氧化碳,并可通过一个附属设备提取。它们可以用作化学原料去生产其它产品,如聚合物或其他化学产品。氢气是十分有价值的商业气体,可应用在多种制造日用品的工艺中,例如:氨及塑料、药物、维生素、食油等。它亦可为燃料电池提供能量。燃料电池被广泛认为是未来解决污染问题的洁净能源。从无机废物中得到的可再用的产品包括可用于冶金工业的合成金属,可用于建筑及研磨材料的玻璃状的硅石。                          上图是等离子体处理废物的流程示意图,在等离子体热处理系统中,主要设备是两台等离子体火炬,即第一气化室和第二气化室。在处理废物时,垃圾首先被切碎并注入第一气化器(如上图所示等离子体热处理系统)。工作温度在1800-1900K,300KW。减容比高:90%甚至95%以上。产生的等离子体火炬可以很快使有机物分解成一氧化碳和氢,无机物则变为玻璃状的硅石。第二气化室(上图中的加力燃烧室)等离子体火炬可对第一气化室中合成气体中的一些残留微粒和一些碳氢化合物再进一步进行分解处理。通过第二气化室处理后的混合气体经过净化系统后,成为只含H2和CO的混合气体,加力燃烧室在1000○C温度环境下对H2和CO的混合气体进一步进行处理,以确保无有害的混合物产生,比如二氧芑和呋喃等,最后排放到空气中。当然也可以取消加力燃烧室而利用这些混合气体去驱动汽轮机发电。在第一气化器中垃圾的无机物部分熔化成玻璃状的无污染的炉渣,炉渣可安全用于建筑材料,根据不同的用途,炉渣可复原为各种形式。 1.6.3等离子体处理废物的前景与其他有竞争力的废物处理过程相比,热等离子体处理废物比较昂贵。而在一些特殊类型的有毒废物处理问题上热等离子体处理具有独特的优势,因此等离子体主要用于焚烧炉难于处理的废物,包括被污染的陶瓷废物、高熔点金属、需要治理的含有毒挥发成分的废气等。等离子体进行废物处理的主要缺点在于以电力作为能源,经济成本高。此外,与传统废物处理方式相比,等离子体过程具有更多的过程控制参数,从而在过程控制中要求自动化程度很高。看来对于这种大规模的设备仍然缺乏一个坚实的工程基础。1.6.4国外热等离子体技术处理危险废物现状等离子体技术因其高温高导热特性对污染物有很高的处理效率,尤其是对难处理危险废物,其先进性与优越性进一步显现出来,成为危险废物处理领域中最有发展前途,最引人关注的一项高科技技术。各国的大公司与著名的等离子体研究所纷纷加入用于处理危险废物的热等离子体技术研究行列,许多设备建立起来并进入商业化,较著名的有:中国的中广环境研发的奥矩AutoMatrix-3等离子体危废处置系统法国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流化床反应器(PlasmaFluidized-bedReactor);加拿大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污染物处理系统;俄国的三相等离子体处理装置;波兰的联合等离子体PCB处理装置;瑞士MGCPlasma公司的PLASMARC和PLASMOX系统,INERTAM系统,EUROPLASMA系统,INCIDIS系统;美国VanguardResearch,Inc.研发的PEPS(等离子能高温热解)系统;日本荏原研制的等离子式灰熔融系统;澳大利亚CSIRO公司与SRLPlasma公司联合发展的PLASCONTM技术等。1.7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毒及危险性物质普遍存在于人类的活动之中,废弃物是人类活动及工业生产的副产品,因此目前所界定的危险废物,事实上早已存在。由于无知、疏忽及缺乏适当的法令管制,不安全的填埋甚至于弃置是很普遍的,这些处置不当的危险废物经过数十年的扩散、渗透,逐渐地破坏附近的环境及生态的平衡,土壤及地下水源的污染亦造成许多危及人类健康及生存的事件,当危险废物处置不当所产生的危险性显示出来以后,我们突然发现生存在一个危机四伏的环境中。虽然在工业化国家中,管制系统及矫正措施已经开始进行,但是如欲达到合理的地步,仍有待努力。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为:(一)危险废物的有效管制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国已经订定相关法律,并建立起适当的管制系统,但是全面的管制仍需很长的时间才能达到,2004年对固废法进行修订,其中危险废物的部分为重点修订部分,陆续出台其他的法规,比如危险废物的焚烧、填埋等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环保管制机构人力不足,管制工作的执行往往流于形式及书面作业。(二)污染场所的清理长期的疏忽及不适当的处置产生许多严重污染的场所,这些场所包括废弃的生产工厂,废弃物填埋场及处置场,意外事件发生的场所等。(三)处理场所供求问题管制系统建立以后,许多废弃物被确定为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为增加,但是由于管制严格,旧有场所容量的扩充及新场所的兴建的许可申请手续复杂,审核时间过长,处理设施供不应求。管制严格以后固然降低处理和处置不当情况的发生,但是也同时造成处理容量的瓶颈。(四)社会大众的反感及反对自从危险废物处置不当的危害事件显示出来以后,社会大众的环保意识高涨,纷纷组织起来,以不同方式要求改善。民众的参与固然促进管制法规的制定,政府及工业界的重视,但是也造成了许多困扰。由于人人谈危险废物色变,纷纷阻止处理场所的兴建及扩充。以海上焚烧为例,海上焚烧在欧洲早已实施多年,但是由于民众团体的反对,即使经过十多年的推动,研究发展,及多次的试烧,仍然无法在美国沿海进行,自然无法减少现有陆地焚烧场所的负荷。这种所谓[不在我家后院]的态度,不仅不能解决现有的问题,反而导致处理费用的高涨及情况的恶化。事实上现有科技足以将危险废物的危害性降至安全标准,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系统排放的污染物远较一般工业炉窑和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炉低,但是一般社会大众仍然不愿接受这个事实。因此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系统的数量反而比危险废物焚烧系统增加的速度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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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 | 2000亿元!厉害了!这门生意大有可为!
写在前面    随着2016年新版危废名录的出台,以及“十三五”期间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危废行业有望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业界普遍认为,危废“黄金时代”已然吹响号角,未来5年危废处理行业高景气度有望延续。   据远卓分析预计,危废产生量将按复合年增长率10.5%由2017年的4,990万吨增加至2021年的 7,440万吨。未来三年危废处理市场空间将达2000亿元。如此大好形势,危废市场格局、处置现状、未来发展会如何呢?危废产生量大、处理需求激增    我国庞大的危险废物产生量及其造成的迫切处理需求为危险废物行业的主要推动力。 2016年,我国的危险废物产生量达 4,450万吨,并预期会按复合年增长率10.5%由2017年的4,990万吨增加至2021年的 7,440万吨。    随着环保督察、法规监管的日趋严格,除新产生废物的处理需求外,需求亦可能来自过往产生而尚未处理或处置的危险废物。    由于危废处理难度较大,危废处理价格基本维持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从各地的危废处理定价来看,填埋处理的价格一般在2000-4000元/吨,焚烧处理的价格一般在2000-5000元/吨,各地价格差异较大,主要是受危废产量与处理量缺口大小影响。基于危险废弃物产生量及平均处理价格, 当前危废处理市场规模约在800-1600亿元左右。未来三年危废产生量将快速增长,年度市场空间将达到2000亿元。合法处理率低、分布不均,格局待调整     我国的危险废物处理量低于产生量,2016年的处理量达3,730万吨。尽管处理量有所提升,2016年处理率为83.7%,显示处理能力整体供应短缺。危废经营设施数量与保障能力逐年增加,但总体规模小、产业分散。鉴于大量危险废物遭非法处置,实际的合法处理率可能更低。目前我国危险废弃物处理率相对偏低,原因主要有三点:危险废弃物来源及属性复杂,处理成本高;危废处置技术门槛相对较高;政策规范仍需完善,民众环保意识提高有助公众监管。    全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数量集中于长三角和珠三角区域,欠发达地区许可证数量少。根据各省环保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统计,到2016年底全国共有1161家企业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中江苏、浙江和广东三省资质企业数量分别为216、159和128,共计503家,占全国总数的30%以上,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理能力分布不均,位于华东地区及西北地区的工业化地区占危险废物产生量的一大部份。经济发达地区如华东及华南占危险废物处理能力的一大部份。盈利:资源化利用+集中处置     危废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置。因为有相对较成熟的盈利来源,我国危废资源化利用市场发展较早,但近年来行业增速相对慢于集中化处置增速。资源化利用     部分危险废弃物具有较高的再利用价值,这些危险废物在经过熔炼或提纯等工艺,可将提取其中的有价资源。例如,含贵金属的电镀污泥经过脱水、浓缩、熔炼、提纯等工序后,提炼其中的金属;废弃的印刷电路板经过高温冶炼、电解、精炼等工序,可得到金、银、钯、铂等贵金属;废矿物油和废有机溶剂经过蒸馏和萃取等手段处理后再利用;不同的废催化剂可经过不同的工艺复活;废铅酸电池可回收再利用其中的铅等等。    资源化利用由处置企业向上游产废企业付费购买,再把提炼出的资源化产品出售。其中,资源化利用的产品价格受到金属价格波动的影响。集中化处置    危废集中化处置市场:主要通过焚烧、填埋和物化等方式进行危险废弃物集中化处置市场,赚取危废处理费。 填埋量相对较少,约占总处理量的1/4,焚烧量占总处理量的1/2左右。     目前危废集中化处置市场的盈利性差异较大,产能利用率高的企业相对盈利性较好,毛利率水平能达到40%左右,但也有相对一部分企业难以实现盈利。截止2016年, 行业内排名前十大公司仅占总设计处置能力的7.9%,危废蓝海杨帆正当时。     在危废处置行业中,东江环保、光大国际、威立雅中国、新宇国际等企业树立了自己行业龙头的地位,这些企业进入危废处置行业较早,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一定的规模和产能优势,而且位于危废产生量较大的省份,地理位置优越、靠近市场,拥有稳定并且优质的客户资源。发展前景冷思考:机遇与挑战并存     高盈利引得资本、跨界者纷纷进入,跑马圈地抢占市场,局部整合并购动作频发。然而当下我们更需要冷静思考,看得见机遇,也要为诸多难题备战。行业进入壁垒较高由于危险废物本身的高危性和复杂性,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在资质、技术、资金和管理等方面存在较高的进入壁垒。资质壁垒。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从事危废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须具有危废经营许可资质。具体来看,又分为危废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资质和危废收集经营许可资质。一般情况下新的危废项目从开始申请到落地投产最快需要耗时2-3年,一般则要3-5年,改扩建的项目也要1年以上的时间。除经营方式外,危废经营许可资质还对危废处理种类和规模进行规范。资金壁垒。危废处理项目通常投资规模较大,与土地价格、危废处置规模有关,填埋处置和焚烧处置的万吨投资大概在6000-8000万元。加上建设周期长,成本回收需要一定的时间技术壁垒。危废一般具有腐蚀性、毒性等危险特性,如风险控制经验不足,会给环境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对技术管理的要求较高。管理壁垒。目前我国危废处理行业还处在快速发展阶段,经验相对匮乏、人才短缺现象凸显。专业的技术能力和丰富的项目经验储备也形成了危废处置行业的管理壁垒,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实力。发展潜力大、机遇好绿色环保产业整体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作为固废范畴的一个重要分支,危废处置市场前景普遍被看好。伴随环境污染的恶化和公众意识的觉醒, 社会和政府对危险废弃物的有效治理诉求刻不容缓。 危废行业环保企业已然形成资源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与焚烧、填埋传统技术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格局。危废处理企业应抓住当前市场机遇,重点在资源整合、技术和模式创新上着力,借力多种资本工具,积极参与PPP模式,并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进一步提高危废处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力争实现社会责任和经济收益双重目标。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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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对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凸显,环境监管的责任和风险不断加大。为强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管理工作,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源头减量。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固体废物分类工作的指导,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避免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作为危险废物处理或混入危险废物中。推进危险废物重点源单位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其采取改进工艺、清洁生产等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二、加快推进处置设施建设。各地要协助辖区内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企业完善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对已完成建设工程的,我厅将依法加快验收并核发经营许可证。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的钢铁、石化等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对“十二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外的项目,但目前已具备建设条件的,要鼓励其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和焚烧的综合处理处置项目,抓紧依法受理并审批环评报告,同时一并纳入“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三、鼓励现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企业扩建或技术改造。对现有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如果在原址上采取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措施后,设施实际处理处置能力大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定能力的,可指导企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报批,科学合理确定危险废物经营规模。四、充分挖潜现有设施的能力。具有焚烧和填埋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如果接收的危险废物经过预处理后,实际焚烧和填埋的量低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量,可根据企业申请,对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经专家评审后,适度增加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量。对企业自建焚烧的处理处置设施,如已通过环评审批,并有富余的处理处置能力,经依法申领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外经营同种类的危险废物。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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