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30
近日,环保部就相关环保税法来信提问进行公开回复,解释了产废单位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环保税是如何征缴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疑问的回复
2018-02-03
企业来信:
1、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在委托第三方处理的费用中已经交过处理税费了,是否还需要缴纳环保税?环保税征缴的标准是什么,哪些情形下需要征缴?
环保部回复: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2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因此产生危废的企事业单位,将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交于有资质单位处理,不需要额外缴纳环保税。
2、依据环保税法附表1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危险废物环保税征缴标准是1000元/吨。征收情形依据环保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其中包括不交给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未按照规定贮存(譬如贮存仓库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的,或者危险废物存放超期的(产废企事业单位危废存放不得超过1年,收集贮存经营企业不超过90天)、私自丢弃处置等情形,除负有相应法律责任外,还要征缴环保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