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30
前言
危废处置项目选址是危废项目前期的重点工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建设周期的长短,甚至决定了个别项目能否实际落地,是项目后续工作能否顺利、高效开展的基石。总结我司在危废行业十余年工作经验,并通过梳理危废方面有关的国家政策、标准、规范及管理要求,对项目选址进行了总结和归纳,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集中处置选址
(1)焚烧厂
1.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l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Ⅱ类功能区和GB 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2.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2)贮存设施
1.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2.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3. 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
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5.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修订后取消“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改为环评确定其防护距离。
(3)安全填埋场
修订前:
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
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
修订后:
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填埋场渗滤液可能产生的风险、填埋场结构及防渗层长期安全性及其由此造成的渗漏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结合该地区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填埋场的设计寿命,重点评价其对周围地下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长期影响,确定其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
b.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
c.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
d.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m以下,否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主管部门同意;
e.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渗透率低;
f.地质构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断层;
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 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二、水泥窑协同处置选址
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城市工业发展规划;
所在区域无洪水、潮水及内涝威胁,设施所在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100年一遇的洪水水位线之上,并建设在现有和各类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预处理车间应设置于项目所在地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其运输路线应不经过居民区、商业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满足(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要求;
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认与居民区、商业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的距离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
协同项目防护距离-环评确定原则的由来: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224号)中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依法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若与上述环保标准要求不一致,应从严掌握。
《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50634-2010)明确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与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O05)修改方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3号)和《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中明确规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及焚烧设施的防护距离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HJ2042—2014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中第5条总体要求5.5条款规定:危险废物处置工程选址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专业规划和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要求,还应综合考虑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服务区域、交通、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运输距离及公众意见等因素,最终选定的厂址还应通过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评价确定。
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50634-2010)进行了局部修改,明确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选址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因此,由上述标准规范及其修订可以看出,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和贮存设施的防护距离均由环评确定。
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中主要污染源为危险废物暂存库及预处理车间的无组织排放,处置设施位置应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GB/T3840—91)进行评价确定与周围人群距离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